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49/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登記之更正;司法更正;訴之利益;嗣後文件。

      摘要

      1. 《物業登記法典》第115及116條區分了登記資料與憑證不相符而產生的不準確,以及憑證本身存在缺陷而引致登記資料存在不準確兩種情況。
      2. 當出現憑證本身存在缺陷,且相關更正可能會損害登錄權利人之權利時,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116條第1款,僅在獲得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或經法院裁判後,方得進行相關更正。
      3. 姑勿論“基於同意之更正”以及“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在適用順序上有否要求,若希望促成更正的利害關係人曾向物業登記局作出申請,而登記局局長亦已透過批示不予以接納有關申請,此一情況構成《物業登記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指情況,並足以說明司法更正程序具備繼續進行的利益。
      4. 在初端駁回批示作出前,由於上訴人未曾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條第2款及第8條第2款等規定獲通知,以就其有否已到登記局作出過相應的申請作出澄清及說明(就有關申請存在與否,上訴人在最初聲請狀中並沒有提及),因此,並考慮到上訴人是在接獲初端批示後才最具條件得悉有關問題對原審法院而言對判斷訴之利益具重要性,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16條第1款以及訴訟經濟原則,即使上訴人隨上訴理由陳述所提交的文件在上訴階段方作出提交,本案仍得對有關文件作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739/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720/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41/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95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罰金刑
      - 附加刑的選擇
      - 附加刑的緩期執行
      - 可接納理由

      摘要

      1. 澳門《刑法典》第65條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來作出,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該條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作為主刑之一的罰金刑,有獨一罰金刑、擇一罰金刑、補充罰金刑以及替代罰金刑四種法律規定的罰金刑形態。
      3. 罰金刑的選擇有兩個選擇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法定刑幅內,並根據法定最高和最低日數之間(《刑法典》第45條第1款)確定罰金的日數,其決定的標準自然是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以及刑罰的目的需要,第二階段則是根據被判刑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的情況在《刑法典》第45條第2款所規定的日額最高和最低範圍確定具體的日額,最後才確定一個具體的罰金總金額。
      4. 原審法院面對罪名本條的法定刑幅規定範圍的最高120天的罰金刑卻選擇判處150天的罰金刑,明顯違反了罰金刑的確定規則。
      5. 雖然上訴人被判處的罪名不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而因在審判之前對受害人支付賠償的行為享受刑法的特別減輕,但是這情節,即使不予以考慮適用《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的刑法的特別減輕,也無疑應該在《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因素之內予以充分的考慮。
      6. 對嫌犯判處附加禁駕刑罰也應該根據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予以選擇合適的禁駕期間。
      7. 禁止駕駛作為一種附加刑,有著其本身固有的預防目的,旨在防範行為人重新作出相同行為而對公眾造成危險。因此,只有出現在情理上極為強烈的理由,方可考慮給予附加刑暫緩執行。
      8. 禁止駕駛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待遇。
      9.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