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主題
                                        不合規範的僱用罪、間接證言、證據價值之衡量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第73條第1款(不合規範的僱用罪)規定:“一、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者的利益,接受由一名或多於一名非居民在不持有所需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提供工作者,不論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形式、又或報酬或回報的種類,處最高兩年徒刑;如為累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第1款規定的來自聽聞的間接證言,是指證人所複述的訴訟程序第三人講述的所見所聞,而證人描述其親身接觸訴訟當事人並與之交談的經過和內容,不屬於間接證言。
《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證據價值之衡量是指,第一、未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之任何證據,在審判中均無效,尤其是在法院形成心證上為無效力。二、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依據以下各條之規定容許在聽證中宣讀之訴訟文件中所載之證據。
主題
                                        訴訟程序的中止;分割財產之爭議;中止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87條第1款及第2款,對於待分割財產的範圍有所爭議,且利害關係人為此提起了另一獨立的訴訟程序一般而言不會導致整個財產清冊程序的中止。
2.	即使在財產清冊程序待決期間,另一訴訟構成財產清冊程序中某項財產應否羅列或刪除的先決問題,但中止程序並非必然選項。一旦認定中止財產清冊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時,法官應命令財產清冊程序繼續進行。
主題
                                        遺囑認證授予書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遺囑認證授予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