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5 21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 緩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證據作綜合分析,認為無論是上訴人之家人,還是其他證人均不清楚上訴人與輔助人之間具體的金錢關係,也不清楚本案件支票涉及的款項,更不知道上訴人簽署涉案支票的原因及情況。
      透過有關分析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及案中證人的聲明和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考慮到上訴人的個人人格和生活狀況,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次犯罪與之前犯罪的關聯性,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

      4. 從原審法院合議庭在事實之判斷和獲證事實的上述說明,可清楚看到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被起訴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結合第196條b)項及澳門《商法典》第1240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事實作充分審查,經審查後裁定罪名成立。因而相關賠償判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民法典》第477條的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5 46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考慮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尤其是上訴人事發時為初犯且犯罪故意程度一般,因此,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合議庭決定將所科處之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5 658/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5 39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清洗黑錢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緩刑

      摘要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規定,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2.提供人頭銀行賬戶的人士,如對他人會使用其提供的賬戶接收犯罪款項有認知,便符合了「清洗黑錢罪」。
      案中,上訴人/第一嫌犯為著金錢利益,在澳門三間銀行開立了十個銀行賬戶,出售給陌生人使用,其中一間銀行的三個賬戶被用作接收了詐騙被害人的款項。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提供人頭賬戶的行為。上訴人為內地居民、銀行服務的使用者,不論內地還是澳門,政府、銀行多年的反詐騙宣傳一直持續地呼籲和告誡不要將賬戶借給或出售給他人使用;另外,以一般人的社會通識,已經大概知道他提供的人頭帳戶有可能會被陌生人用作收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因此,上訴人對他人會使用其出賣的賬戶作為清洗犯罪所得的洗錢工具是有認知的。原審法院的判斷並無錯誤。
      3.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根據《刑法典》第48條規定,緩刑的形式要件是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但是,符合了形式要件並不意味就會自動給予緩刑,須取決於是否符合《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實質要件。具體而言:如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不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可以給予緩刑。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25 45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