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誹謗罪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事實做出判斷。
2. 嫌犯是在行使其在民事訴訟程序答辯及反訴的情況下,作出了對上訴人的負面評價,在可接受度較高的情況下,相關評價雖然尖銳,但仍然可以視為合理的抗辯手段。
3. 由於並未證實嫌犯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民事請求的決定正確,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債權人爭議權、酒店供房合約
- 原告和第一被告於2014年12月12日、2015年04月17日及2015年11月02日所簽訂的酒店供房合約,就針對第一被告而言,並不直接產生任何金錢給付的義務,其義務為向原告提供酒店房間。因此第一被告在該等合約中的義務並非金錢給付義務。
- 原告的金錢債權是因第一被告的確定不履行(2015年12月18日),經法院於2019年04月04日宣告相關合同解除並判處第一被告賠償原告港幣9,880.920.00元及相關遲延利息,才確定存在。
- 由此可見,以供房合同的簽署日期作為計算原告金錢債權的存在日期是不正確的。
- 由於第一被告的確定不履行發生於2015年12月18日,且法院於2019年04月04日才判處其需向原告作出金錢賠償,兩個日期均是在代物清償行為之後,故不符合《民法典》第605條a)項第一部分所規定行使債權人爭議權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