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關於獨立單位漏水之仲裁及向中級法院上訴
I – 當一獨立單位(頂層單位)所有人通知大廈管委會,稱天台漏水及影響其單位的使用,而管委會不作跟進,受影響單位所有人自行作出維修(漏水情況有所改善),這行為應受8月21日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5條規管—緊急維修,而非該法律之第14條(需得其他人士之同意)。
II – 一段時間後天台又再次漏水,受影響單位之所有權人與管委會同意按6月19日第9/2023號法律進行仲裁。然被聲請人(管委會)在仲裁階段提出反訴求—要求聲請人先交出上一次自行維修的施工文件及費用單據,但仲裁員否決此項申請,稱不屬仲裁標的範圍,這一決定屬合法及值得支持,因為按11月5日第19/2019號法律第53條之規定仲裁標的由仲裁員決定(當雙方無協議時)。
III – 受影響單位提出緊急維修之工程費用不超過六千元,在正常情況下應先作出緊急維修,之後再就責任分擔問題進行討論或透過其他途徑處理,否則不符合第9/2023號法律將漏水仲裁事宜訂立緊急程序之立法思維。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量刑過重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 「誣告罪」
- 主觀構成要素
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客觀要素: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相關特定之人實施犯罪,或行政違反,或紀律違反;有關檢舉或懷疑之事實為虛假;會讓特定之人面臨相關的處罰。
主觀要素:為故意,其一,行為人作出行為是意圖促使某一程序,包括刑事程序、行政違反程序或紀律違反程序,針對相關特定之人被提起;其二,行為人作出行為時,明知其所歸責之事實屬虛假。
法院認定的事實毫無疑問地反映了上述主觀構成要件,上訴人意圖透過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陳述虛假事實,令警方懷疑被害人作出不法行為,從而意圖促使被害人被刑事檢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