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説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清洗黑錢罪」
- 量刑
摘要
1.上游犯罪是否罪成,並不妨礙「清洗黑錢罪」的犯罪成立,這一見解已是無需爭議的。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6款明確規定:“無須先對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證實和證明所獲得的利益的不法來源”;終審法院於2022年3月22日在第35/2022刑事上訴案合議庭判決中亦清晰指出:“就清洗黑錢罪而言,無需證明行為人與上游行為及上游行為的行為人有直接關聯。”
2.上訴人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b)和c)項的瑕疵為理據,然而實際上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清洗黑錢罪」犯罪主觀故意的判斷。
3.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如何認定「清洗黑錢罪」的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專門法律更是特別、明確地作出規範。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第5款規定:“作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構成要素,可藉客觀事實情況證明”。
4.「清洗黑錢罪」的主觀構成要素方面,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即構成清洗黑錢罪。(參見終審法院第35/2022號上訴案2022年3月22日合議庭裁判、終審法院第62/2023號上訴案2023年7月14日合議庭裁判)
5.在本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卷宗的證據和資料毫無疑問地反映了上述主觀構成要件,上訴人作出被指控行為的目的是為便利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逃避受到刑事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