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1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的瑕疵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設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予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這種矛盾存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並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
      2. 上訴人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基於認定事實的證據,也就是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而上訴人所主張的原審法院也陷入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則沒有獨立予以論述,我們也無從對此瑕疵予以審理。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8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工具 扣押物 宣告沒收

      摘要

      本案,於2019年10月2日至10月8日期間,上訴人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其透過手機微信向被害人發送一張兩人的裸照以及文字訊息,威脅被害人倘不解封微信朋友圈權限,其會將該裸照發到大家的共同朋友群內;於2023年8月12日,上訴人在橫琴口岸邊境站被截獲,其隨身的一部手機被扣押,在手機內發現其與被害人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但沒有任何涉及他人的裸照;而該手機於2022年9月21日才正式開始銷售。
      作為一般規則,物件之喪失制度由《刑法典》第101條、102條及103 條所規範,其中實質性的兩個要件為:a)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b)所預防之危險性。
      「犯罪工具」是指用以促進犯罪的幫助物,對於構成要件實現有某種關聯性或貢獻度即可。
      犯罪工具的概念,隨著新科技和新事物的層出不窮,所涵攝的物件更為廣泛,認定犯罪工具遵循的原則,尤其是「專門性」、「直接性」原則不斷受到審視,但是,目前,這些原則仍然是司法實踐所嚴格遵循的原則。
      本案,上訴人手機內微信應用程式中清晰且較完整地載有上訴人脅迫被害人的微信聊天內容,但是,該手機非上訴人於本案實施脅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件,從“廣義上”來講,可以認定屬於犯罪工具,然而,《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所規定的是“狹義上”的犯罪工具。
      就危險性方面,我們同意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的觀點,《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要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其“危險性”是指有關物品所構成的危險性,而非行為人本人再度實施犯罪的危險。
      根據涉案手機的性質、手機內無任何他人的裸照之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節,未能具體顯示該扣押物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
      由此,本案涉案的手提電話不符合《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宣告沒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93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遺漏審理

      摘要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屬於判決無效之原因之一。但是,僅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然而,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6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毀損罪
      - 法律事宜
      - 犯罪的客觀要素
      - 結論性事實

      摘要

      1. 檢察院所提出的上訴僅質疑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沒有造成有關公告紙張的損毀,行為人也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實際上 提出一個純粹的法律事宜。
      2. 對於毀損罪,是否毀損屬於結論性事實,法院需要通過其他事實進行推論然後予以認定。主觀意圖也是一樣。
      3. 毀損罪保護的並不單只直接或典型的財產,也保護物件所有人的權利,即包括所有權人想如何使用物或享用物等。因此,除物件物理上的破壞外,財物目的的改變、原有外觀的改變以及變形等,亦屬於毀損。
      4. 在毀損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作出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的行為。
      5.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有關紙張並沒有損毀——紙張的破爛,令紙張所載的內容缺失——,雖然紙張的內容遭到熒光筆的塗鴉,仍然可以見到其內容,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塗鴉行為並沒有令物件失去其本來的全部或者部分效用,只是有點不雅而已,從客觀要素來看,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觸犯毀損的罪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4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觸犯的「非法再入境境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行為,目前仍然屢禁不止;該等犯罪行為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前者尤其侵犯了本特區的邊境管控安全和秩序,後者尤其擾亂作為本澳經濟支柱的博彩娛樂業及旅遊業的良好運作和秩序,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服刑不足兩年間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其人格演變雖然正向,但仍不足以大幅度修復其行為對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法律制度的尊嚴、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上訴人尚不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