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從犯
- 緩刑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上訴人的行為對於整個犯罪的完成屬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共同犯罪的分工行為,因為上訴人已實際參與到偽造文件的行為中,其所作出的事實已經超出了僅僅是對他人犯罪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的範圍,因而應認定為以正犯角色與他人共同、分工合作實施了本案所指偽造文件罪。
3. 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並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偽造文件問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多項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工作意外而有權收取的賠償;基本報酬的計算;獎金。
1. 第40/95/M號法令第3條n)項所規定“基本回報”的計算方式有別於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基本報酬”。
2. 本案中,要分析的,是涉案的賽事獎金是否屬於第40/95/M號法令第3條n)項3目中所提及,因提供工作而收取之報酬。此外,尚要分析的,是有關奬金是否為“慣常性之報酬”或其對應的工作是否“為慣常進行之工作”,但不屬於僱主對被上訴人所作出的“非固定性支付”(第3條n)項6目)。簡言之,問題的癥結在於涉案的賽事獎金是否:- 因提供工作而收取;- 是否具慣常性(regularidade);- 是否具定期性(periodicidade)。
3. 有鑑於涉案的賽事獎金屬被上訴人因提供工作而收取、有關給付具慣常性及定期性,原審法院將上述賽事獎金考慮作為被上訴人基本回報的一部分,從而計算出相應的工傷賠償,是正確並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