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在警車底部放火
造成火警罪
實行行為
犯罪未遂
《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
《刑法典》第21條第2款b項
嫌犯在案中警車的底部放火,因車底裝有大量管線且車內有汽油的關係,這自然對該輛汽車造成危險,而火種如未能及時被撲滅,是有機會對該車造成焚毀事故,因此在《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a項和第21條第2款b項的聯合規定下,嫌犯對警車的放火行為已是造成火警罪的「實行行為」,其應被判處一項造成火警未遂罪罪成。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在不同意法院審查證據及認定事實方面,一個問題,是對證據評價的爭議,另一問題,則不同,是從閱讀判決本身便會輕易發現到的審查證據之明顯錯誤;當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之自由評價原則、直接原則和口頭原則,不應受到上訴法院的審查。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