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4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遺棄受害人罪」與「逃避責任罪」的競合

      摘要

      1.「遺棄受害人罪」和「逃避責任罪」,兩罪屬於實質競合關係。
      2.首先,從所保障的法益角度,雖然《道路交通法》的第88條及第89條均是針對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人之行為所作出的法律規範,但是,兩罪之前所保障的法益並不相同。
      3.在「遺棄受害人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人們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安全。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當事者(無論其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負有協助救助處於需要緊急救助的受害人、防止死傷情況擴大的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各成員間的互助精神。
      4.在「逃避責任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社會公平,具體而言,是公共道路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請求權之保障。
      5.其次,從構成犯罪的行為方面,兩者也是有差別的。“遺棄”應指負有義務(應該做的事情)之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而“逃避”應指免於讓自己負上某一責任(承擔後果)之行為。
      6.犯罪行為和犯罪方式是有區別,儘管有時難以區分。構成「遺棄受害人罪」的行為是不協助救助需救助的受害人,而「逃避責任罪」的行為是以法定意外的方法免於承擔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7.雖然我們並不認同上訴人有關「遺棄受害人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的觀點,但是,不論是不作為或是有所為,有關行為都必須符合“不協助救助”這一客觀事實要件。
      8.本案中,嚴格來講,上訴人觸犯「遺棄受害人罪」的客觀行為是不提供救助而非單純的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也就是說,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並非只是“一走了之”的一個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29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量刑中適用法律錯誤、緩刑

      摘要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21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存有錯誤、量刑過重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90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27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工資收入損失 基本工資
      - 長期部份無能力補償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為著定訂受害人工資損失之賠償金額,首先須確定其月工資數額或日平均基本報酬。
      2.本案,受害人由2021年6月28日至7月6日(交通事故發生當日)加入專家商家配送群和其他外賣配送群,提供外賣配送服務,相關的餐廳/外賣店按路程距離長短而每次支付澳門幣30元至70元不等的送餐費。受害人從事外賣員工僅八天,且證據上不足以認定其每日及每月的工資數額。
      3.作為民事請求人的受害人對其主張須負舉證責任。受害人未能證明其工資損失的具體金額,僅影響到其工資具體數額的認定結果,不影響其工資損失之存在,從而不妨礙法院依據衡平原則而對其應獲得的損害賠償予以裁定。
      4.在發放社會援助方面,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了“經濟貧乏”的含義及條件,並在附件一規定了“最低維生指數”的量化標準。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受害人的學歷、年齡以及案發前的身體狀況,以最低維生指數作為標準而認定其每日工資損失,明顯是不適宜的。
      5.綜合考量案中的情節,尤其結合受害人所從事工作的特點,工作量和收入的自主性、靈活性和隨機性大,依據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受害人的日工資,並以此基礎計算其工資收入損失,當更能夠體現衡平原則的價值所在,即可彌補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工資收入損失,又可避免不合法或不適當之得利的出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