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5 88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説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清洗黑錢罪」
      - 量刑

      摘要

      1.上游犯罪是否罪成,並不妨礙「清洗黑錢罪」的犯罪成立,這一見解已是無需爭議的。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6款明確規定:“無須先對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判刑,方證實和證明所獲得的利益的不法來源”;終審法院於2022年3月22日在第35/2022刑事上訴案合議庭判決中亦清晰指出:“就清洗黑錢罪而言,無需證明行為人與上游行為及上游行為的行為人有直接關聯。”
      2.上訴人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b)和c)項的瑕疵為理據,然而實際上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清洗黑錢罪」犯罪主觀故意的判斷。
      3.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如何認定「清洗黑錢罪」的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專門法律更是特別、明確地作出規範。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的第2/2006號法律第3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清洗黑錢罪」第5款規定:“作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構成要素,可藉客觀事實情況證明”。
      4.「清洗黑錢罪」的主觀構成要素方面,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即構成清洗黑錢罪。(參見終審法院第35/2022號上訴案2022年3月22日合議庭裁判、終審法院第62/2023號上訴案2023年7月14日合議庭裁判)
      5.在本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卷宗的證據和資料毫無疑問地反映了上述主觀構成要件,上訴人作出被指控行為的目的是為便利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逃避受到刑事追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5 668/2024 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 關於獨立單位漏水之仲裁及向中級法院上訴

      摘要

      I – 當一獨立單位(頂層單位)所有人通知大廈管委會,稱天台漏水及影響其單位的使用,而管委會不作跟進,受影響單位所有人自行作出維修(漏水情況有所改善),這行為應受8月21日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5條規管—緊急維修,而非該法律之第14條(需得其他人士之同意)。
      II – 一段時間後天台又再次漏水,受影響單位之所有權人與管委會同意按6月19日第9/2023號法律進行仲裁。然被聲請人(管委會)在仲裁階段提出反訴求—要求聲請人先交出上一次自行維修的施工文件及費用單據,但仲裁員否決此項申請,稱不屬仲裁標的範圍,這一決定屬合法及值得支持,因為按11月5日第19/2019號法律第53條之規定仲裁標的由仲裁員決定(當雙方無協議時)。
      III – 受影響單位提出緊急維修之工程費用不超過六千元,在正常情況下應先作出緊急維修,之後再就責任分擔問題進行討論或透過其他途徑處理,否則不符合第9/2023號法律將漏水仲裁事宜訂立緊急程序之立法思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5 2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5 290/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5 91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量刑過重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