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68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故意
      - 濫用他人簽名

      摘要

      1.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這個事實層面的瑕疵並不指缺乏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某些事實,尤其是主觀要素的事實。
      2. 雖然上訴人提出了原審法院的部分事實認定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的獲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的事實問題,但是根據上面所引述的上訴理由陳述的觀點,歸結為質疑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即在沒有確認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判處其有罪的判決不當。
      3. 偽造文件罪的行為包括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
      4. 本案不是需要討論認真確認有關文件的代理方面的效力以及法律效果的問題,而是在刑法上討論一個正常的非法律專業人士所作出的一般生活工作上的業務管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宜。
      5. 上訴人完全可以以自己作為經理的名義作出公司的申請事務,並不存在偽造文件的意圖,其行為充其量也僅僅是造成文件無效而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簽署即可達到糾正無效之效。再者,其行為也並沒有對他人或本地區造成任何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不構成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65/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285/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2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25 14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過程中出現的上述明顯錯誤,而不是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