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列舉了已經證明及未證明的事實,而在事實判斷方面,原審法院亦作出詳盡的說明,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上訴人(第一嫌犯)的聲明,以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主題
說明理由、自由裁量權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在已明確說明了不批准司法上訴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是因本澳已有同類型的人才儲備,且司法上訴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均非對本澳特別有利的情況下,被訴行為並不存在欠缺說明理由的瑕疵。
- 行政當局對判斷申請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是否對澳門“特別有利”享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