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債務糾紛。
有鑑於雙方所各自主張的事實版本均並非在現實中不能發生或不合理,且亦非全無證據支持,故此,只有在上級法院審視上訴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b項及第2款所羅列並用以質疑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版本的各項證據,以及載於卷宗的其他證據後,得出穩妥及明顯的結論,認定原審法院出現了審判錯誤的情況下,上級法院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變更相關的事實認定,否則將違背法律設定審判聽證需要遵從的直接原則及口頭原則所要確保的價值。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其他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考慮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後,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且已退回部分款項,因此,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因此合議庭決定將所科處之徒刑暫緩四年執行,根據《刑法典》第49條第1款a)項規定,規定上訴人於十八個月內履行對被害人至少一半的賠償義務,並在三年內履行全部賠償義務。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加拿大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紀律處分;公共利益;處於退休狀況的聲請人。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下列要件之同時成立:1) 被針對的行政行為具有積極內容(或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份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份);2) 預料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3)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以及4)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2. 卷宗所牽涉的標的屬紀律處分性質之行為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只須證明其他要件的符合而無須具備同一條文第1款a項所指之要件,即可准許中止其效力。
3. 端莊義務,是指採取能表現、反映和提高職務尊嚴,以及保安部隊
及保安部門的聲譽和形象的態度及行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92條第2款第14項規定,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任何可構成刑事或輕微違反的不法行為,構成對端莊義務的違反。
4. 當某一保安部隊人員作出刑事不法行為,因而被認定違反其負有的端莊義務時,有權限實體對其科處紀律處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在於透過該等處分所能對行為人帶來的糾正,以及對其他保安部隊人員所帶來的警示作用,以確保人員的紀律、守法意識及行為標準,從而保護部門的良好運作、聲譽和形象,使公眾對部門的所具有的信心得以重建。
5. 儘管聲請人現時已退休,但中止涉案行政行為的效力依然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不應批准有關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