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假釋的實質要件
事實上,對於有多次犯案記錄的被判刑人而言,社會大眾的確會對其是否已重新走向正途抱有較高的懷疑態度,尤其是上訴人曾多次觸犯相同性質的犯罪(妨害出入境管控的法律制度),在此情況下,便需要透過較長的時間來讓社會大眾釋除疑慮,讓他們相信犯罪行為人經得起時間的考驗,不再作出偏差的行為。
另一方面,對於有多次犯案記錄的被判刑人而言,倘若以過於寬鬆的準則來批准其假釋,也有可能對社會大眾釋出錯誤的訊息,令人們誤以為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方式以身試法,不利於刑罰的一般預防。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緩刑
1.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未能調查及審理能夠符合罪狀構成要件之規定的事實要素,遺漏了構成罪狀的“客觀”或“主觀”要件乃至任何一項變更(加重或減輕)情節的事實,同時要注意的是,如果根據已認定的事實能夠對交予法院審理的案件安全穩妥地適用法律,則不存在任何“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參見終審法院於2021年5月5日第40/2021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裁判)
由此可見,構成“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之遺漏調查及審理的事實範圍僅包括:符合罪狀構成要件的事實要素,及變更(加重或減輕)情節的情節。
本案,上訴人以“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為依據,質疑原審法院的量刑,指在量刑時沒有考慮第CR3-09-0225-PCC號卷宗、第CR5-22-0053-PCS號卷宗及第CR3-21-0083-PCC號卷宗內的事實。事實上,這些犯罪前科中的犯罪行為與本案控訴的犯罪事實並無關聯,即不是罪狀構成要件的事實要素,也不構成變更(加重或減輕)情節的事實。上訴人以“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這一依據,只是質疑原審法院的量刑,這屬於適用法律有無錯誤的範疇。
2.緩刑是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而並非一種放寬處理刑罰責任的措施。在符合法定前提的條件下,法院針對個案“可以”(而並非“必須”)裁定徒刑的暫緩執行。
給予緩刑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在符合了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即:給予緩刑是否符合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
在特別預防方面,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在一般預防方面,須兼顧保護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打擊犯罪之期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