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25 91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共同犯罪、量刑過重

      摘要

      一、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共同犯罪需強調的是,其一,共同犯罪故意協議與犯罪所得分配約定,二者之間不存在任何不相容或衝突的情況;其二,在任何情況下,犯罪所得分配約定的存在,既不能否定共同犯罪故意協議的存在,也無法替代它。共同犯意的存在,完全不會受到犯罪所得利益分配協議的影響,這一點是判定本案共同犯罪性質的關鍵所在。因此,第一、第二名嫌犯夥同第三至第八嫌犯及其他涉嫌人士,確實是在共同決意、分工合作的情況下犯案,各個共犯的單一行為成為犯罪計劃中的多個組成部分,包括詐騙金額的總和。這也是上述的在共犯當中法律所奉行的“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25 433/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25 21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偽造文件罪」 主觀故意

      摘要

      1.構成「偽造文件罪」的主觀故意,要求:
      - 一般故意(dolo genérico),即《刑法典》第13條規定的情形;
      - 特定故意,即以下犯罪意圖:
       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
      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該不當利益是指透過偽造或者使用偽造文件而獲得物質或非物質的好處。
      2.上述之行為人特定的犯罪意圖,具其中一項即可,不需同時符合,且只須有相關意圖,而無須實現其結果。
      3.本案,上訴人將其澳門駕駛執照遞交葡萄牙交通運輸部免試換領葡萄牙駕駛執照,隨後,向澳門交通事務局虛報其澳門駕駛執照遺失,申請並獲得補發新的澳門駕駛執照。
      4.上訴人的遺失聲明的作用不是單純地啟動一行政程序。上訴人所聲明的遺失事實是補發證件的前提要件;有關聲明或申報具公信力量,其內容即被採信,交通事務部門僅作形式審查,無需審核其聲明或申報內容是否屬實。
      5.由此,上訴人的遺失聲明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直接決定政府部門認定相關駕照遺失並予以補發。上訴人用其澳門駕駛執照申請換領了葡萄牙駕駛執照及獲發葡萄牙臨時駕照後,不實地報失並獲重發澳門駕駛執照。上訴人知悉其行為是不被允許的,會擾亂了澳門交通管理活動。
      6.此外,上訴人透過虛假聲明獲補發澳門駕駛執照,意圖同時持有澳門駕駛執照和葡萄牙駕駛執照,這是違規且不允許的,並由此至少獲得在澳門或者說不失去在澳門駕駛的便利,隨時可以在無需向治安警察局登記或無需將葡萄牙駕駛執照換回澳門駕駛執照的情況下在澳門超過十五日或超過一年時間長期駕駛。
      7.卷宗的事實顯示,上訴人具備“造成本地區有所損失”或“為自己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25 20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嗣後競合聽證之訴訟費用

      摘要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63條客體豁免訴訟費用的規定,僅為確定單一刑罰的嗣後競合之聽證,豁免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25 882/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同居關係析產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雖然內地判決書使用「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但實際上等於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共有制度—購買不動產時雙方皆有拿出自己的款項、合資購買不動產,後來兩人結束情侶關係,故須解決房產物權及有關購樓款項的歸屬問題,這一點並不會損害澳門的公共秩序或違反善良風俗,更沒有抵觸澳門的強行性法律規定。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同居關係析產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