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港幣829,000元,而其彌補金額為港幣91,000元,為涉案款項約十分之一,即是受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未能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特別減輕的情節。
主題
禁治產
摘要
上訴人患有先天性輕度至中度智能發展障礙,其智力及認知能力約為9至12歲,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略危險警告,難以作出正確判斷,且需要他人協助。
上訴人認為暴露自己的身體並不會影響他人,無法理解在公共場所的暴露行為屬違法行為。
上訴人甚至願意將甚網上銀行密碼告知他人,這足以顯示其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對周邊生活事務明顯缺乏防範意識。
禁治產的制度是為保護無行為能力者而設,而在本案中,上訴人不具備足夠的認知及辨別能力,其精神失常狀況嚴重影響了其處理人身及財產事務的能力,因此宣告上訴人為禁治產人為正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