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主題
禁止駕駛的緩刑、交通輕微違反
摘要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司法見解一般認為,《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中所指的,尤其應考慮職業司機或以駕駛機動車輛賴以維生的違法人士,這是為了避免一旦實質執行禁止駕駛將影響彼等生存、生計的可能性。
主題
已證事實存在矛盾、發回重審、逃避責任
摘要
原審法院一方面認為上訴人離開現場的目的是為著“逃避交通事故可能引致的刑事及民事責任。”(第十一點已證事實),但另一方面,又認定上訴人“因不放心並嘗試處理倘有的交通意外,與其父親再一次駕車輛編號為MY-XX-XX之車輛返回事發現場再次檢驗是否有撞毀任何物品或設施”,正如駐初級法院的檢察院官所指,原審法院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當中的確存在矛盾。
故此,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上存在錯誤,因而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因此,將卷宗發回初級法院,以便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由原審法院法官沒有參與的合議庭對整個訴訟標的作重新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