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25 18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 遺漏審理 依職權裁定賠償

      摘要

      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的規定在判決中裁定給予被害人一金額用以彌補所遭受之損害,其程序上的前提條件是:被害人無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及第61條之規定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為判決無效之原因。
      當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且相關程序已展開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判決中沒有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進行審理,而是依職權裁定損害賠償,這一情況,屬於對相關民事請求未有表明立場,因而原審判決沾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第d項規定的遺漏審理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25 173/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25 16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25 12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連續犯、量刑過重

      摘要

      1.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對連續犯作出了規定: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3. 《刑法典》第71條第1、2款的規定了刑罰競合之處罰規則: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而犯罪競合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但不得超逾三十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25 23/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投訴人;歸檔決定;通知;投訴人要求行政當局就爭議手段提供資訊。

      摘要

      1. 行政處罰程序的開展不取決於任何人士的檢舉,而是有賴於行政當局自行發現或循任何途徑獲告知的違法跡象。因此,一般情況下,單純的投訴人不屬《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所指的利害關係人。
      2. 行政當局對投訴作出歸檔決定,並收到投訴人要求告知其有權限審查針對該歸檔決定提出申訴之機關、提出申訴之期間及指出可否對該決定提起司法上訴此一申請後,當局所要處理的,是按照卷宗的資料以及申請中所主張的理據,分析並判斷投訴人是否享有針對該決定提出聲明異議、行政上訴又或司法上訴的正當性。
      3. 倘當局的答案為肯定(儘管該判斷在一旦出現的司法上訴程序中,不約束法院),其便須告知投訴人,有權限審查針對該決定所提出的行政申訴之機關,以及投訴人提出申訴須遵守之期間,此外,亦要告知投訴人可否對該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4. 經審視投訴人向行政當局提交的申請,以至其在提供資訊、查閱卷宗及發出證明之訴中的起訴狀內容,由於其沒有說明其本人在被投訴人被處罰一事上有何本人利益,因此,在起訴狀不具備足夠材料,以顯示《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第108條第1及2款所規定的適用前提下,須維持原審法院初端駁回起訴狀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