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法律事宜、收留罪中的“明知”要素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第71條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
“一、明知他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況而允許該人在其居所獲收留及留宿,又或以任何方式提供地方、建築物、車輛、船舶或不動產,又或不動產的單位、房間或附屬部分供該人支配或佔有,使該人獲收留及留宿者,處最高兩年徒刑。
二、如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他人以取得或獲承諾取得酬勞、物、權利或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回報,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三、在以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如出現上條第三款所指狀況,則相應適用該條文的加重處罰規定。”
主題
- 量刑規則
摘要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主題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説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民法典》第80條第2款之“法律容許之情況”
摘要
僅在無合理理由且在違反權利人意思的情況下進行錄影或拍照時,才觸犯《刑法典》第191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與《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不同,第2款所保護的法益是肖像權,即:每個人決定如何及在何種條件下其肖像可被轉換為照片或影片、以及取得後(即使是合法取得)是否可以公開的權利。肖像權是個人對自己肖像的控制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