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33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自認的效力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過錯比例

      摘要


      1. 經分析卷宗資料,本案嫌犯的確在審判聽證中,對被控訴之事實作出了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雖然嫌犯對被控訴之事實作出了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但原審法庭仍對案中的某些證據作出了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認定了第8條獲證實之事實。可以看到,原審法院的做法符合上述第325條第3款b)項之排除性規定。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嫌犯駕駛其車輛在接載同事後重新啟動時,被害人的電單車已經越過嫌犯的車輛以不高的車速在圓形地內行駛,隨後,被害人更亮起左轉方向燈準備進入左車道。換句話說,嫌犯從圓形地45號門牌對開路面啟動車輛時,被害人所駕駛的電單車在嫌犯前方,亮起左轉方向燈準備轉線,在這一情況下,即使被害人違反了轉線的規定,但由於其已在嫌犯車輛的前方,且已亮轉向指示燈,嫌犯亦是有條件察覺被害人車輛以及其準備轉線的行徑,並非不可預見的障礙物。
      另一方面,事發地點是三線行車的圓形地,且有多個出入口,車輛進出頻繁,在這一複雜的道路狀況下,嫌犯更應該調節其車速,以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而由於嫌犯過高的車速令其未能避開在其右前方,亮起轉向燈轉入其行車線的電單車及避免撞擊,其駕駛行為亦是造成是次兩車相撞的原因之一,存在過失的情況。
      4. 考慮到本案情況,是次不幸的意外確實是被害人沒有觀察到左車道的車輛,違反了轉線的規定而引致的。然而,嫌犯在可預見的障礙物的情況下,因未適當調節車速及煞車,而猛烈撞擊被害人的電單車。
      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嫌犯的不適當車速行為亦是造成是次兩車碰撞意外的原因之一,因此,嫌犯及被害人的過錯比例應分別為40%及60%較為適合。
      另一方面,上述過錯比例再結合嫌犯在碰撞後踏錯油門而導致第一被害人被車輛輾過而傷重死亡的情況,第一被告(嫌犯)對造成被害人死亡應承擔70%的過錯比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86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判決無效;遺漏審理;保證責任的免除;陳述事實事宜的不足及不準確。

      摘要

      1. 分析異議的最初聲請狀,異議人事實上是提出了兩項有所關連但卻有其獨立性的理由,以支持其分開列出的兩項異議請求(分別是宣告保證責任消滅,以及宣告免除保證責任)。
      2. 基於在被上訴的清理批示 – 判決中,上述第二項問題 – 即會否免除異議人的保證責任問題 – 未有得到審理,有關情況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指的判決無效。
      3. 在異議程序中,異議人陳述了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分別是具抽象性的票據關係,以及被指存在於本票背後的借貸關係及保證關係,而考慮到票據未經流轉,前述兩項關係屬出票人、持票人及保證人之間的直接關係。
      4. 基於異議的最初聲請狀存在陳述事宜不準確及不足,並有待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第3款予以補正的情況,本案不具備足夠的事實材料供上訴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就被上訴的清理批示 – 判決中遺漏的問題進行審理,因此,基於同一條文第2款規定,案件將發還原審法院,以便進行必要的補正及續後程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01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06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錯誤適用法律、假結婚

      摘要

      雖然,正如第16/2021號法律的立法意見書所提到,虛偽的民事行為受《民法典》第232條至第236條所規範;所以,針對單純的“假結婚”行為,刑事法律制度並不是必然地介入。
      然而,倘若“假結婚”的目的是為著以此虛偽關係而取得任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法定文件者,從而妨礙出入境法律制度的效力,情況則有所不同。
      所以,刑事法律制度的介入,取決於案中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及事實來證明行為人存在上述所指的犯罪意圖。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盧映霞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7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上訴得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之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次是否存在錯誤,而不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