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交通事故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
–既判案效力
–肇事駕駛者對保險公司所提訴訟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3款以及第73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的判決部份構成裁判已確定之案件,具有法律賦予民事判決成為裁判已確定之案件時所具之效力。
2. 倘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並沒有參與針對肇事駕駛者所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那麼,在刑事法庭的判決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裁定肇事駕駛者須向受害人給予彌補的部份不能對保險公司產生既判案效力。
3. 肇事駕駛者依照刑事判決向受害人給予相應彌補後,前者按其滿足受害人之限度內,取得受害人針對保險公司的權利。
嫌犯缺席庭審
嫌犯在庭上保持沉默
均不構成對控方證據的反證
嫌犯缺席一審庭審或在一審庭上保持沉默,這任一情況均不構成對控方證據的反證。
量刑過重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事實爭執;自由心證
- 承攬合同;工作物的瑕疵
- 損害賠償
法官在對事實進行評價時,會綜合考慮所有證據,自由評價證據的價值,尤其是在人證方面,並不受個別證人證言的約束,繼而形成對事實的內心確信。
法官的內心確信建基於庭審辯論的全面考慮,包括卷宗內的所有資料、證人的證言及其態度等多方面因素。
原告多次向上訴人反映兩幅裝飾面板及吊架都存在質量問題,且未符合驗收標準。雖然上訴人嘗試除去瑕疵,甚至重新製作裝飾面板,但仍然未能達到驗收標準。最後,上訴人更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況下撤離工地,並放棄跟進所有尚未完成的項目。這一系列行為足以表明,原告已不能期待上訴人會繼續跟進及完成相關工程項目,導致原告喪失了等待上訴人履行作出給付的利益,最終構成上訴人的確定不履行。
雖然法律規定審判者在針對事實作出認定時,需要說明理由,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針對每項事實逐一說明理由。
法律要求原審法官就事實裁判說明理由,其目的是為了讓上級法院知悉其心證形成的依據,從而判斷是否存在證據評價錯誤,繼而決定是否需要變更原來的事實裁判或撤銷該裁判,發還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