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55/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偽造技術註記

      摘要

      《刑法典》第243條(定義)規定如下︰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
      (一)(…);
      (二)(…);
      b)技術註記:藉著全部或部分自動操作之技術器械,對某一數值、重量、計量、狀況或某一事件之過程所作之註記,該註記係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識別其結果,且係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而不論在作出註記時係作為此用,或之後方作此用者;
      c)(…);
      d)(…)"
      -
      《刑法典》第247條(偽造技術註記)規定如下︰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a)製造虛假技術註記;
      b)偽造或更改技術註記;
      c)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技術註記上;或
      d)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各項所指之技術註記。
      二、擾亂技術器械或自動器械之作為,藉此影響技術註記之結果者,等同於偽造技術註記。
      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四、上條第一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88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對不法性的錯誤認知、量刑過重、職務之僭越罪

      摘要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所指的是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屬合法,且行為人的這種錯誤是不可對其作出歸責的;這時,構成該條文所指的不可譴責的錯誤,基於行為人無罪過,所以阻卻犯罪。
      倘若這種錯誤是可譴責行為人的,則構成上述條文第2款的情況,並得特別減輕行為人的刑罰。
      ……
      對於不法性的認知,我們的法律制度並沒有要求行為人如同法律工作者般,有判斷行為觸犯何種犯罪、屬何種違法行為的專業能力,而只要求按照常人的水平,也足以意識到行為屬法律所不容許者便已足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58/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100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5/2026 327/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刑罰-《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 之規定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刑法典》第66條規定了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外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該法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只有在符合了有關之實質前提下,法院須給予特別減輕刑罰;該法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出一些情節,該等情節是法院須考慮的情節,而非必須適用的情節。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上訴人單純交代事實並認罪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根據上述法律之規定,任何情節(包括自首、投案、坦白認罪)均不能自動且必然地導致刑罰之特別減輕,必須是法院經考慮具體案件的所有情節所獲得之整體印象而得出明顯減輕犯罪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結論,方可適用特別減輕刑罰。
      2.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緩刑的實質要件要求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即:給予緩刑須符合刑罰之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
      在特別預防方面,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須兼顧保護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打擊犯罪之期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