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29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 連續犯的認定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中、以及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 它存於事實認定方面,或者更為具體而言,在事實事宜的證據性理由說明、在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
      2. 那麼,對事實作出解釋犯罪行為屬犯罪競合或者連續犯,該一犯罪形式的問題毫無疑問屬於具體的法律適用的問題,法律適用的錯誤和事實認定在理由說明方面存在不可補救的矛盾,該兩個問題屬上訴程序的兩個性質不同的上訴依據。
      3.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4. 上訴人所在公司的每個客戶的資料不一樣,上訴人需要在不同場合事實偽造客戶資料,包括簽名,尤其是面對不同的客人的不同情況,尤其是只有在發現有客戶賬號經過一段時間沒有動過,才開始產生犯意,而針對每一個客戶的情況,需要不斷更新其犯罪的意圖,根本不存在可以極大減輕其罪過程度的對其事實犯罪帶來便利的外在因素,因此,沒有適用連續犯的條件。
      5.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34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34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家庭暴力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摘要

      第2/2016號《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家庭暴力罪)規定:
      一、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如上款規定的虐待是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三、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中,尤其包括:
      (一)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
      (二)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面前進行;
      (三)《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b項、c項、f項及g項規定的情節。
      四、如因上數款規定的事實引致:
      (一)身體完整性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處下列刑罰:
      (1)如屬第一款的情況,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2)如屬第二款的情況,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二)他人死亡,行為人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43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實質變更

      摘要

      原審法院實際上是對控訴書事實作出更改,屬於非實質變更。原審法院在作出上述事實變更時,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將變更告知嫌犯,以便其作出適當辯護。然而,原審法院並未將這一事實的變更通知控辯雙方。
      因此,原審法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所規定的瑕疵,原審判決應宣告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50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刑罰

      摘要

      1.上訴人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72條a項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請求對判決作出解釋及糾正。
      上訴人雖然以對判決含糊或多義之地方作出解釋為理據提起異議,但實質上,並不僅僅是請求對判決含糊或多義的地方作解釋,而是要求改變判決中就案件實質問題所作的決定,以期獲得另外一個上訴人期待的司法裁判。
      因此,上訴人提出的「異議」附隨事項的理據應該為《民事訴訟法典》第573條第1款的第二個情況,仍屬於「異議」程序範圍。
      2.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規定的“同一外在情況”是來自外部的,而非行為人內在的。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與另一嫌犯共同實施犯罪,即使另一嫌犯發起動議、起著主導和積極的作用,但是,起著主導作用的犯罪人的“要求”,不屬於連續犯要求的“同一外在情況”,因為,共同犯罪的犯罪動機或目的、犯罪方式屬於犯罪共同行為人各自內在的決意,不屬於連續犯的“外在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