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19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用證據

      摘要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15條第3款的規定,在不可能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的情況下,醫生是直接收集送檢涉事者的血液樣本而無須取得其同意,因為當中欲加以規範的情況包括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受檢者處於昏迷不醒的情況,此時必須且僅可在無其預先同意下進行血液酒精測試,否則因為受檢者無法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及醫生檢查,根本無法調查有關受檢者的血液酒精含量。
      由於對涉案者進行的血液酒精測試是符合《道路交通法》第115條第三款之規定而進行的,因此,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所列之任一在證據上禁用之方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8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基於原審判決所證事實,聲明異議人意圖為自己不正當得利,將被害人交予其代為兌換大面值籌碼的款項不正當據為己有,有關款項金額達到相當巨額。事件中,聲明異議人的行為令到被害人損失了港幣貳佰萬元(HKD2,000,000.00)。考慮到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原審法院裁定聲明異議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9條第4款b)項結合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信任之濫用罪』,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上述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89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競合刑期、緩刑

      摘要

      一、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二、 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及第71條所規定的犯罪競合的處罰規則。而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競合中,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則為具體科處於各罪之刑罰中最重者,最高限度為具體科處於各罪之刑罰之總和,但徒刑不得超逾三十年。
      三、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866/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上訴人的陳述責任;查明父親身份。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欲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的上訴人須至少陳述以下內容,否則上訴應予以駁回:- 1. 事實事宜中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 2. 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係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 3. 如作為顯示在審理證據方面出錯之依據而提出之證據,已錄製成視聽資料,則上訴人亦須指明以視聽資料中何部分作為其依據。
      2. 儘管上訴人不論在上訴理由陳述書的正文又或結論部份,均沒有明確及具體地註明其欲爭議的疑問列的編號,但考慮到事實事宜篩選的調查基礎本身內容不多,且閱讀者可以輕易地界定上訴人所欲質疑的事實認定涉及哪些內容,為免將《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形式要求走至極端,上訴法庭應給予上訴人進行補正的機會。
      3. 調查基礎當中所問及,某人是否另一人的血緣父親此一問題,屬於一項經調查後,我們可以對其作出“是”或“否”、“有發生”或“沒有發生”的認定的事實。
      4. 在卷宗證據足以支持原審法院所認定版本的情況下,須裁定上訴人對原審法院所認定事實而作出的爭執理由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2/2025 43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無效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分析原審判決可見,該判決已列舉了既證事實,同時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包括對嫌犯的聲明、證人的證言和卷宗文件內容之分析)和法律依據。質言之,原審法庭在判決中已經“盡可能”指出了用以形成心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該判決符合相關條文及司法見解提出的要求,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規定的瑕疵。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