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65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協助罪
      - 共同犯罪
      - 協助偷渡罪中的利益
      - 協助罪中的未遂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刑罰的衡量規則
      - 上訴法院對刑罰決定的介入空間
      - 扣押物的充公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既不是指證據的不足,也不是指不能確認某項的犯罪構成要件這個屬於純粹的法律問題的事宜。
      2. 上訴人是否有正當職業以及由固定以及高於平均水平的收入與其是否會為了金錢利益以身犯險並不能具有必然的互為因果的關係。如果上訴人單純依此理由作為無罪的辯護,那就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3. 上訴人所主張其行為沒有實際收取偷渡者的金錢報酬,並在不經澳門出入境事務站離開澳門前已被拘捕,故其行為並未達致既遂狀態,這也是一個屬於純粹的法律層面的問題。
      4.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5.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6.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7. 從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規定的基本罪狀規定中可見,立法者把「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定性為一個「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作出運輸或安排運輸、提供物質支援或以其他方式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或離開澳門,行為人便會觸犯有關犯罪,即使沒有成功非法進入或離開澳門亦不構成未遂情節。
      8. 對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2款罪狀來說,當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他人,以獲承諾取得酬勞或利益作為實施「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的回報,則會以同一條文第2款的規定論處。
      9. 在此,立法者並沒有要求必須是行為人本人從行為中得利,尤其是在共同犯罪的方式中,在即使只有第三人為非法所得利益的情況下,仍需要以該罪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不能因為其本人沒有收取利益而認定其犯罪行為未遂。
      10. 澳門《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之情節。
      11. 只有在評價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所有情節之後,如果事實的整體形象產生了事實不法性、行為人罪過和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果,才應使用刑罰的特別減輕。
      12. 上訴人所指其坦白承認被指控之事實,但事實上,其在案發時是以現行犯方式被司警和海關人員拘捕,其在案中所作之行為乃屬無可抵賴,因此其自認及合作的表現並談不上滿足到《刑法典》第66條所規定可相當減輕其罪過的情節。
      1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11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21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的聲明,又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87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罰競合

      摘要

      一、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刑法典》第72條第1款及第71條所規定的犯罪競合的處罰規則。
        二、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競合中,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則為具體科處於各罪之刑罰中最重者,最高限度為具體科處於各罪之刑罰之總和,但徒刑不得超逾三十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886/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