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疑罪從無、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摘要
關於疑罪從無,它所要求的“合理懷疑”必須是法官基於客觀證據形成的心證懷疑,而非嫌犯單方面提出的無證據支持的主張。
主題
簽發空頭支票罪、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緩刑附帶義務
摘要
第二百一十四條(簽發空頭支票)
一、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則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 所簽發之金額屬相當巨額者;
b) 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或
c) 行為人慣常簽發空頭支票。
三、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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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上訴理據(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