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規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和調查證據之證明力,以及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係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證據審查的錯誤,而非評價證據之結論的不同。法院審查證據所得出的結論與案件當事人的不同,並不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上訴法院所查核的是被上訴判決在證據審查層次是否存在錯誤,而不能重新評價證據並對案件事實作出重新認定。
審查證據錯誤、量刑過重、緩刑、搶劫罪(未遂)
緩刑是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而並非一種放寬處理刑罰責任的措施。在符合法定前提的條件下,法院針對個案‘可以’(而並非‘必須’)裁定徒刑的暫緩執行。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 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主張
- 普通債權平等受償原則
- 抵押權的設立
- 債權的受償順序
- 無效的抵押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8條的規定,不具有可執行的債權的債權人只有在債權享有物權擔保的情況下,才能按照規定提出債權主張。
2. 抵押權的特殊性原則規定,為虛假貸款而設立的抵押權並不保證該虛假貸款的有效性。
3. 抵押權效力範圍的問題,在邏輯上是抵押行為本身有效性問題的後續,即抵押權的效力以抵押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4. 就合約的無效問題而言,其所產生的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屬於法院可以依職權審理的範疇。
5. 如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完全滿足各項債務,則在無優先受償之正當原因下,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之財產總值按比例受償。
6. 執行人曾私下向被執行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該事實已提出且未受到質疑),隨後被執行人與異議人簽署了一份公證契約,聲明設立抵押權以擔保同日發放的一筆貸款,而該筆貸款實際上發放於前一年。雙方簽署該公證契約的共同目的是確保聲明人在出售「C12」獨立單元所得款項中優先於執行人償還各自對被執行人的債務。然而,在隨後的執行程序和財產查封中,並未發現任何可用於償還債務的資產,被執行人也未按其職責指定任何可供查封的資產。
7. 這種抵押方式不能被視為異議人優先於債權人的合法理由,因為設立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債權人平等對待」原則——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以偏袒一方債權人而損害另一方債權人的利益,而該原則規定,所有債權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並與其各自的債權成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