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17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未遂 不予處罰
      - 理由說明
      - 刑罰的選擇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播放了現場的錄影片段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所採用的犯罪方法是,在賭局開彩後將未中彩的籌碼移動至中彩的位置。質言之,從一般經驗上講,上訴人使用的方法在未被他人注意及發現的情況下是有可能引致既遂的,其是否成功取決於以上條件的偶然性,其使用之方法並非在性質上以及效用上絕對不可行。

      3. 原審判決在量刑時提及到“須考慮不法程度、實行之方式、後果之嚴重性、對被要求須負之義務之違反程度、故意之嚴重程度、所表露之情感、嫌犯之動機、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其他已確定之情節。”雖然原審法院並未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高、中或低等)、嫌犯的故意程度(高、中或低等)的具體情況,但這並不能說原審法院對相關因素未作考慮。

      4. 考慮到上訴人案發時為初犯,其行為屬偶然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程度一般,涉及金額不高,本院認為無必要執行徒刑,可將科處的徒刑以罰金代替。因此,本院改判以相同日數(九十日)罰金代替,根據《刑法典》第45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按照上訴人的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日罰額定為一百澳門元 (MOP$100.00),即合共為九千澳門元 (MOP$9,000.00)。上訴人如不繳納罰金,須服所科處之三個月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362/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執行之訴的異議
      - 執行名義
      - 債的存在的事實

      摘要

      1. 執行之訴必須擁有“執行名義”這個充分和必要條件,它通過執行名義本身的形式要件和實體要件而滿足執行之訴的形式前提和實體前提。兩個前提缺一不可,並且其缺乏為不可彌補的。
      2. 執行名義不一定要文件的原本,那些證明書、影印本,只要依《民法典》第377條以後的條文規定時,就可以等同於文件的原本,也同樣地在執行力方面等同於文件原本。
      3. 執行名義中必須明確載明債務的存在,而且這種債務是可以確定的,並且是可要求性。
      4. 債的可要求性表現為依債的性質為可以向債務人提出給付要求,並且是指其形式上的可要求性,因為執行名義為確定性之債,具有即刻通過最短程的途徑以其名義作證據以實現其債權。
      5. 正因執行名義僅要求形式上的可要求性,對於被執行人來說,法律容許其根據執行名義的形式不同作出相應的反對——執行的異議。
      6. 本上訴所爭議的也並非有關的文件是否符合執行名義的形式要件的問題,而是有關名義所載的實體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可要求性的實體條件。這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內在可要求性及外在可要求性的區別的問題:即使有關的執行名義所載的債務符合形式上的可要求性,及外在可要求性,也應該符合實體可要求性,即內在可要求性。祗不過這種內在可要求性並不表現在執行名義的形式上,而是需要通過法院在等同於宣告之訴的異議程序中予以認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81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存疑從無原則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自由心證原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在不受任何外力干擾下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但不能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常理、邏輯定律及法定證據規則。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2.根據統一的司法見解,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換言之,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1007/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887/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摘要


      I - 根據行政卷宗第26頁至第30頁的圖片以及被上訴實體兩名證人的證言,司法上訴人經營的“A超級市場”有三間倉庫,位於超市店舖後方,每一間倉庫內均搜獲藥物、中成藥及天然藥物,各種藥物雜亂地擺放在倉庫貨架和地面上,放置藥物的紙箱已經打開,箱內有不同類別的藥物混合存放,部分紙箱上寫有“A超市”的字樣。從上述事實可以推斷司法上訴人取得涉案藥物,包括從外地進口非本地製造的藥物,亦可推斷司法上訴人曾向公眾供應及出售藥物,因而構成司法上訴人被歸責之事實的表面證據。

      II – 在本個案裏公共行政機關以間接證據得出其作出處罰的事實,證明有關事實乃構成行政違法之結構性元素,皆因行政機關發現在上訴人的貨倉內存有各種藥品,而所用的包裝箱帶有藥房名稱,由此可知這些貨物乃供出售之用,但上訴人並無藥房牌照,包括中成藥的銷售亦未獲許可,故行政違法證據充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