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
刑罰特別減輕的實質要件
1.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適用亦不能完全脫離同一法典第66條的基本規定,第201條第2款所指的彌補狀況其實已包含於第66條第2款c項當中,而對於罪過程度得以減輕的要求,可以說是第66條的一個主軸,是不能缺少的。
2. 本案的上訴人是預謀犯案,故意程極度高,作案後離澳多年逃避事件,直至被警方截獲和在一審開庭時才向本案存入澳門幣20萬元,有關金額與被害人損失的港幣200萬元相差甚遠,因此,上訴人明顯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就刑罰特別減輕而設定的實質要件,其不應獲得刑罰的特別減輕。
上訴庭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以原審的判決依據去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在判決書內發表的事實審和法律審裁判依據後,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庭所持的判決依據,去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說明理由、善意原則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行政當局接收司法上訴人的改變土地用途申請並作出相應的研究工作並不構成司法上訴人對相關申請能獲得批准的任何合理期盼,故不存在違反善意原則的瑕疵。
- 請求法院批准在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款中再撥出一筆款項
I) - 卷宗資料顯示下列事實為既證事實:
1) - 申請人有義務扶養未成年人,因為後者為其親生子女;
2) - 補充分割的遺產已足以滿足申請人所提出之所有請求。
3) - 法院認為眾申請人的請求應已獲得滿足,原因是兩名未成年人已在補充分割中獲得了合共澳門幣120,626,767.26元。
4) - 於2020年4月1日的利害關係人會議中,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計算,其等表示每名未成年人每月開支為150,000.00澳門元,十年計算開支共澳門幣36,000,000.00澳門元,有關生活開支是由利害關係人自行計算及聲請。
現在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理由為之前的決定未能有效及妥善地解決及處理上述兩名未成年利害關係人日後可能會遇見的經濟問題,因此現請求法庭額外批准每名未成年利害關係人澳門幣50,000,000.00元可自由處分,以便解決未來六年期間內其等因生活及學習需要而生的開支及解決可能會遇見的任何經濟問題。
II) - 《民法典》第1729條及第1733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扶養的義務,申請人已在遺產案中已獲分一筆大額款項,在欠缺充份理據之情況下,不應批准從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款項中再撥出一筆巨款以應付申請人所稱之可能出現之其他開支,因為這不單欠缺具體及充份理由,亦不符「良家父」的管理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