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量刑
- 緩刑義務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49條第1款規定,緩刑義務旨在彌補犯罪所造成之惡害,不是處罰。
依照《刑法典》第49條第2款的規定,在定訂賠償或捐款金額時,應遵循合理原則,考慮被判刑者的實際能力,包括其個人條件、財政能力及可處分的收入程度等。只有這樣,才可以令被判刑者感同身受地明白其行為的後果、明白其應履行的社會責任,以期有助於被判刑者重新符合社會規範。
本案,上訴人為初犯,已婚,月收入為澳門幣71,500元,需供養兩名子女。雖然上訴人的收入較高,但是,基於上訴人所作事實,作為緩刑條件的特定義務之目的,上訴人個人和家庭之經濟狀況,定訂其於十日內向特區繳納澳門幣40,000元捐獻,確實有所偏高,改判澳門幣20,000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