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54/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初端駁回;債權人爭議;欠缺執行名義。

      摘要

      1. 債權人爭議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保全其債務人的財產擔保能力的機制之一,其具有人身性質,並僅惠及提出聲請之債權人。
      2. 債權人爭議的成立不摧毀受爭議的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換言之,即使債權人爭議理由成立,對於出讓人(債務人)與取得人(第三人)而言,法律行為仍然有效,然而,對於債權人而言,有關法律行為卻是不產生效力。在此情況下,在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所提起的執行程序中,轉讓行為在於債權人而言仿如從未發生一般,故此,債權人得查封取得人(第三人)的財產。
      3. 在針對出讓人(債務人)與取得人(第三人)提起的債權人爭議之訴中,有關判決僅限於宣告涉案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合同地位的轉讓對上訴人(債權人)而言並不產生效力,而並沒有判處被上訴人(取得人;第三人)須支付任何款項。因此,有關判決不構成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提起執行之訴所必須的執行名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19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854/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且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涉案中國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19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4/2025 14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追訴時效

      摘要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時效期間)
      “一、自實施犯罪之時起計經過下列期間,追訴權隨即因時效而消滅:
      a)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二十年;
      b)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年但不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十五年;
      c)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十年;
      d)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之犯罪,五年;
      e)屬其他情況者,兩年。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在確定對每一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高限度時,須考慮屬罪狀之要素,但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
      三、對於法律規定可選科徒刑或罰金之任何犯罪,為著本條之規定之效力,僅考慮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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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時效之中斷)
      “一、在下列情況下,追訴時效中斷:
      a)作出行為人以嫌犯身分被訊問之通知;
      b)實施強制措施;
      c)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或
      d)定出在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
      二、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間重新開始進行。
      三、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