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土地批給、時效、損害賠償
- “時效已完成”是權利因在法律訂定的時間段內不被行使而消滅 的方式。當某人可以基於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間內未被行使這一單純事實而對該權利的行使提出反對時,便發生“時效已完成”的情況(因此時效完成的要件是:所涉及的並非是一項不可處分的權利,權利可以被行使,而且權利在法律訂定的特定期間內未被行使)。
- 根據第28/91/M號法令第6條第1款的規定,同時結合澳門《民法典》第491條第1款的規定,要求就公共實體、其機關據位人及行政人員因其公共管理行為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時效期間為“3年”,自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即使其並不清楚損害的全部範圍亦然。
- 該3年期間的起始日期僅取決於受害人對相關求償權利的“創設性事實”的知悉。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附加刑緩刑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本案中,其中一個極為強烈要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就是上訴人已經數次在駕駛行為中觸犯法律,且在本次逃避責任事件中,上訴人意識到對被害人車輛的碰撞,未有以任何方式處理事件,便驅車離開現場,意圖規避其因交通意外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實施禁止駕駛的附加刑是有其必要的。
造成火警罪
《刑法典》第264條
對犯罪行為的客體的錯誤認知
犯罪故意
上訴人在案中把具體引致起火的地點(即某一居住單位的門外)誤以為是其原想引致起火的地點(即另一居住單位的門外),但由於兩個單位均屬相同性質的住宅單位,上訴人對前者單位的「錯誤認知」便不能排除其在這單位的門外引致起火的犯罪行為的故意。如此,上訴人是在故意下犯下最終被判罪成的《刑法典》第264條第2款所規定懲處的造成火警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