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46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審查錯誤、疑罪從無原則、量刑不當、上訴目的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相關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觸犯了被判處的犯罪,不存在任何疑問,從而疑罪從無原則在本案中並不適用。
      - 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上訴人在明知自己違反了謹慎駕駛的義務而引致交通意外發生的情況下,不但沒有留在現場處理事故,反而立即駕車逃離現場。同類案件在澳門是常見及多發,因此,不論從保護法益、維護社會秩序和預防犯罪來說,都有需要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及執行有關刑罰,不能以罰金替代。
      - 上訴的核心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在此前提下,倘有關事實在原審程序中從沒有被提出及審理,且不屬法院可依職權審理的事宜,那則不能成為上訴的依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71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8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輕

      摘要

      - 倘嫌犯有多次同類犯罪前科(多次因交通案件而被判刑),當中顯示其人格有偏差,守法意識薄弱,犯罪行為不法性和故意程度高,那不論罰金或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故應判處實際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7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542/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