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嗣後訴辯書狀、長期部分無能力的減值
摘要
- 倘法官可根據《勞動訴訟法典》第14條第1款(三)項之規定主動邀請原告或被告提交嗣後訴辯書狀,那同樣可以接納由任一方當事人主動提交載有可影響案件裁判重要嗣後事實的書狀。
- 由於涉及專業的醫學知識,原審法院不應僅憑一般經驗法則判斷長期部分無能力的減值是基於什麼傷患而作出。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假釋的形式條件及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就實質條件之審查,必須考慮刑罰的目的:一方面為一般預防,透過刑罰對犯罪行為作出譴責,從而令社會大眾相信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並重新恢復及確立因犯罪行為而對法律動搖了的信心;另一方面為特別預防,透過刑罰對服刑人本身進行教育,使其本人作出反省,致使其能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重新融入社會,不再犯罪。
上訴人所服徒刑源自八個案件,所犯罪行包括,作爲荷官侵佔其任職娛樂公司的財產、誣告、較輕之販毒、吸毒及不當持有吸食毒品工具之犯罪。無論侵佔他人財物、誣告還是涉及販賣毒品之犯罪,均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高。
上訴人雖然在服刑期間遵守獄規,人格發展朝正向演變,但是,其服刑期間顯示出的人格發展程度並未足夠和穩定,服刑期間並無重大且突出的悔改表現,未能得以相當程度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倘提前予以釋放,會動搖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