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疑罪從無原則、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根據被害人及證人證供,以及案發時現場監控錄影光碟和照片可證實上訴人作出了相關犯罪行為,並不存在違反疑罪從無原則的情況。
- 倘上訴人非初犯,有犯罪記錄,且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觸犯相同性質的犯罪(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不法性和故意程度高,亦顯示僅對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不適當和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故原審法院不給予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