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特別減輕
- 緩刑
1. 單憑上訴人所提出的沒有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並未構成有關條文的特別減輕情節。
原審法院在確定具體處罰時,都已經完全符合量刑時法院必須遵守的規定,同時亦把所有可考慮及應考慮的情節都考慮了,平衡了行為人罪過的程度與預防犯罪方面的目標。因此,處罰沒有超出法定的合理範圍,更沒有適用特別減輕情節的可能。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家庭原因亦未能改變相關預防需要的考慮。
刑罰過重
緩刑
1.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2.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 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4. 上訴人利用其存有的一名朋友的身份證影印件並冒簽後者的簽名偽造臨時買賣合約,將該名朋友的一個車位出售給他人,因而獲得“買家”支付的港幣20萬元定金。最後,上訴人將“買家”支付的定金退還並再支付相當於一半定金金額之金錢作賠償。
5.雖然上訴人彌補甚至額外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但是其犯罪手段惡劣,應予以嚴厲譴責,且不容他人模仿犯罪,對其行為的處罰必須足以起到讓一般社會大眾不敢、不願犯罪的阻嚇犯罪之作用,以及能重塑市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遭受衝擊的法律秩序的信任與尊重。本案,上訴人不符合給予緩刑的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