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葉少芬法官
- 徐騰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根據本案情節,上訴人與同案另一被判刑人共謀合力,以兌換貨幣為由,相約被害人前往上訴人的酒店房間內進行交易,在被害人透過手機匯款至上訴人的內地銀行帳戶後,上訴人訛稱仍未收到相關款項,其後與一直在酒店房間洗手間內埋伏的同案另一被判刑人合力將被害人制服,並隨即用預先準備好的膠紙捆綁住被害人的雙手、雙膝及雙腳,並對被害人作出恐嚇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繼而將被害人腰間一個裝有巨額現金的手提包取走及據為己有,使被害人造成巨額的金錢損失。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相當嚴重的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可彌補之矛盾的瑕疵
- 犯罪所生之民事賠償責任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121條(犯罪所生之民事責任)規定,犯罪所生之損失及損害之賠償,由民法規範之。
2. “對他人造成財產損害”這一事實,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與作爲裁定民事賠償的基礎,並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
3. 在詐騙罪中, “對他人造成財產損害”,作爲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僅包括實際的損害,也包括財產狀況的減少,而這種財產狀況減少,往往是令被害人產生一項須將履行的債;而作爲民事損害賠償的基礎,是犯罪行爲對被害人造成的具體損害,以及基於合理理由可認定的將來損害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