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497/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465/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187/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13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剝奪自由之刑罰的選擇
      - 徒刑的代替
      - 緩刑

      摘要

      1. 根據《刑法典》第64條的規定,在選擇刑罰方面,如果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法院應先選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2. 罰金刑的優先選擇適用,除須滿足形式要件外,更須滿足實質要件的要求,即:適用罰金刑可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3. 根據《刑法的》第44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須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代替之,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
      4.《刑法典》第64條和44條規定之準則不同,前者是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主要基於得出該刑罰足以達到刑罰目的之肯定的結論;後者以罰金代替徒刑為通則,在得出只有徒刑方能預防將來犯罪之需要這一嚴謹結論時,方構成適用這一通則的障礙。(參見中級法院第290/2005號上訴案2006年2月23日合議庭裁判)
      5. 具體而言,前者是針對可科處剝奪自由徒刑或非剝奪自由刑罰之犯罪,需要首先選擇一種刑罰,此時的準則為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而後者,則是針對科處剝奪自由刑罰之犯罪,此時的準則為應選擇以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代替剝奪自由的刑罰。前者的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和後者的不以罰金代替徒刑,兩者的實際前提條件均是基於非剝奪自由的刑罰足以達到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之目的。
      6. 倘若針對有關犯罪可科處徒刑或罰金,而法院在具體個案中選擇了徒刑,當所科處的為不超逾6個月的徒刑,該徒刑是否還可以以罰金替代。在尊重其他見解的前提下,我們認為是不可以的。法院已經基於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當中包括考慮到預防行為人本人和他人將來的犯罪而選擇了罰金,法律已經不會再強制要求審判者適用第44條第1款之規定,並且再重新考量為預防將來犯罪要求,可否例外以罰金代替徒刑,這是一種重複和自我否定的作法。
      7.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8. 是否具備給予緩刑所需的有利因素,需綜合考察當事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而不僅僅局限於犯罪情節之輕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84/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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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