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20 351/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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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20 1002/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轉錄、登錄、再次結婚、離婚

      摘要

      - 倘當事人在外地締結了婚姻,應透過轉錄(transcrição)登記有關婚姻,而非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inscrição)的方式登記新的婚姻。
      - 法律針對結婚和離婚在人身身份、婚姻財產制度、繼承資格等方面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規範,因此結婚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離婚的日期在法律層面上均是相當重要的,不能隨意更改。
      - 法律不容許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的方式紀錄婚姻登記這種錯誤的做法,亦不容許其後以離婚的方式變更相關的錯誤婚姻登記。
      - 正確的做法應是透過法定程序,申請註銷在澳門作出的錯誤婚姻登錄登記,以轉錄方式登記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然後再以附註的方式登記該婚姻的解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20 95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經過對比,有關記事簿記載可對應已證事實第10點的a)(6. 九月一百萬),b)(5. 十月二百萬),c)(3. 十月二百萬),d)(2. 十二月一百萬)及f)(1. 一月)項。但是卻未能對應第10點e)項事實。但是由於上訴人承認了e)項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涉及第10點的a)、b)、c)、d)、e)及f)項相關事實方面並沒有違反任何證據價值規則以及經驗法則。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20 1014/2019-I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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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20 112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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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