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轉錄、登錄、再次結婚、離婚
摘要
- 倘當事人在外地締結了婚姻,應透過轉錄(transcrição)登記有關婚姻,而非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inscrição)的方式登記新的婚姻。
- 法律針對結婚和離婚在人身身份、婚姻財產制度、繼承資格等方面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規範,因此結婚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離婚的日期在法律層面上均是相當重要的,不能隨意更改。
- 法律不容許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的方式紀錄婚姻登記這種錯誤的做法,亦不容許其後以離婚的方式變更相關的錯誤婚姻登記。
- 正確的做法應是透過法定程序,申請註銷在澳門作出的錯誤婚姻登錄登記,以轉錄方式登記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然後再以附註的方式登記該婚姻的解銷。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經過對比,有關記事簿記載可對應已證事實第10點的a)(6. 九月一百萬),b)(5. 十月二百萬),c)(3. 十月二百萬),d)(2. 十二月一百萬)及f)(1. 一月)項。但是卻未能對應第10點e)項事實。但是由於上訴人承認了e)項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涉及第10點的a)、b)、c)、d)、e)及f)項相關事實方面並沒有違反任何證據價值規則以及經驗法則。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