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7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審判範圍
      以簡要裁判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不得變更上訴的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摘要

      1. 上訴的審判者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具體主張的、且同時在該狀書的總結部份內有所提及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
      2. 裁判書製作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和第410條第1款的聯合規定,以簡要裁判方式駁回凡被其視為明顯不成立的上訴,而被駁回上訴的嫌犯仍是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的規定,針對裁判書製作人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聲明異議不得變更上訴的原先標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8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有關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
      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
      第6/2006號法律
      《刑事司法互助法》
      聽證
      申請人放棄請求

      摘要

      1. 在本個案裏,申請人是蒙古國公民,因在澳門犯下十四項加重盜竊罪而被判處七年徒刑,仍在監獄服刑中。
      2. 就申請人有關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須尤其是適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以下簡稱為《協定》)和現行第6/2006號法律(即《刑事司法互助法》)之有關規定。
      3. 然而,申請人在中級法院舉行的聽證上,表示現時想留在澳門繼續服刑,並在該聽證上以書面作出了有關放棄其返回蒙古國服刑的請求之聲明。
      4. 如此,申請人的最新意願已無法符合《協定》第四條第(六)項起始部份所定的移交條件,他須繼續在澳門服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519/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424/202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21 446/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