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民事賠償
摘要
1. 本合議庭同意有關分析,事實上,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民事請求人是向香港賽馬會提出停止工作,但其原因亦是因是次被網絡事件而取消相關工作,即亦是因主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因此,主上訴人應予賠償。
精神損害/心理損害賠償方面,考慮到是次事件對民事請求人所造成影響,尤其是令其患有抑鬱症、創傷壓力後遺症以及社交焦慮症。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原審法院訂定判處MOP100,000.00元的精神賠償亦不過高,應予以持。
原審法院在衡量種種情節後,判處民事被請求人向從屬上訴人(被害人)支付MOP50,000.00元聲譽、形象及人格損害賠償,金額適合,亦應予維持。
主題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
摘要
- 倘上訴人並非首次因涉及交通案件而被判罪,且有超速的交通違例記錄,那原審法院以保護道路安全利益作為優先考慮而不暫緩執行禁止其駕駛的決定沒有任何不妥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