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精神損害補償
摘要
- 精神損害補償金額須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之規定訂定,由法官依衡平原則定出。
主題
- 用於賭博之借款
摘要
I - 上訴人在審判階段提交的答辯狀沒有就被害人的借款原因、還款條件及方式作出任何陳述或提出爭執,在審判聽證階段,上訴人在庭上保持沉默,亦沒有質疑被害人所陳述關於借款過程及還款方式的證言,更沒有提出任何請求需要就上訴人是否知悉被害人借款是用於賭博、上訴人收取被害人多少利息等問題進行調查。上訴人只是在上訴狀中才就上述問題提出質疑,事實上,原審法院已經就訴訟標的範圍,包括上訴人的上述的質疑進行了審查,沒有任何遺漏。原審法院判決書的事實之分析判斷中,已有詳述上訴人所質疑之事實的心證是如何形成,因此,並未發現上訴人所言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事實瑕疵。
II - 被害人在庭上作證時,聲稱其從朋友處得悉嫌犯是專門向莊荷借貸賭博的人,故在第一次借貸時沒有向嫌犯明示借款用途。而從被上訴裁判已證事實第1點,可知嫌犯向被害人借貸的條件和方式(包括簽借據、利息比率、先扣起借款中港幣2,000元作為前期利息等等),明顯是典型的為賭博的高利貸方式。事實上,在被上訴判決的事實之分析判斷最後部份,原審合議庭亦指出在證據上佐證了上訴人向被害人借出貸款,是知悉對方用於賭博之中。由此可知,被上訴判決中事實之分析判斷與法律適用之間不存在矛盾。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 倘原審法院所增加並認定的事實,構成自訴書中所描述事實之非實質變更,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之規定,將變更告知上訴人,以便其可以行使相應的辯護權利。
- 倘原審法院在認定有關事實出現明顯的證據審查錯誤,而涉及的事實為核心事實,須將案件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