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604/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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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110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精神損害賠償
      -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造成的部分暫時無能力和部分絕對無能力之賠償

      摘要


      1.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是指人在遭遇重大災害或創傷事件後所產生的症狀,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屬於焦慮症的一種。患病者會處於一種長期的焦慮狀態,其症狀表現、出現的時間、持續時間、對生活造成的影響程度,均因人而異。
      2. 本案的交通意外與第二被害人所患上的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存在因果關係。
      3. 一項損害是屬於財產損害還是非財產損害,有些情況是不清晰的,會有不同的理解和歸納,特別是因精神疾病所導致的損害。無論是以什麼名義作出賠償,只要存在損害,並且予以適當賠償即是保障了被害人得到相應賠償的權利。
      4.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是精神疾病,原審法院將被害人遭受的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導致的無能力狀況在審理非財產損害賠償時予以考慮,並無錯誤。
      5. 精神損害賠償為“非財產損害”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 其宗旨在於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參見終審法院第187/2020號案,2020 年 12 月 18 日合議庭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114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審查錯誤、一般經驗法則、疑罪從無原則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一般普通人不一定知悉案卷所扣押的鐵蓮花指環為禁用武器,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攜帶在身會構成刑事犯罪。
      - 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下,應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50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之競合
      - 第17/2009號法律第27-A條規定之「違令罪」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兩個犯罪所處罰的是不同的事實,一個是不法吸食,或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法律所明文禁止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物質;另一個是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物質,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者。因此,兩個犯罪屬於實質競合。
      2. 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規定和處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是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
      3. 判定涉案之“器具”是否構成「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所規定的客體,仍需根據個案予以具體分析。
      4. 本案,上訴人持有的器具,係由膠樽、瓶蓋、吸管、錫紙組裝而成,該改造組裝改變了日用品原有的功能用途,成爲有效、可反復使用及專門用來吸食毒品的工具,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且在上述器具上驗出第 17/2009 號法律第四條內表二B 所管制的“甲基苯丙胺”成份。故此,應對上訴人依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 17/2009 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作出獨立處罰。
      5. 為打擊毒品犯罪,也是為了回應執法上的困難,立法者賦予刑事警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涉嫌人提供尿液樣本,即: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27-A條第2款之規定。
      6. 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27-A條第2款之規定,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以批示預先許可,刑事警察機關亦可要求涉嫌人提供尿液樣本的要件有二:
      1) 取證之緊迫性:有理由相信延誤收集涉嫌人的尿液樣本,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對證據的確保構成損害;
      2) 獲涉嫌人同意:涉嫌人本人同意,如涉嫌人未滿十六歲,則該同意須依次由其父或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該人的實體作出。
      7. 取證之緊迫性,主要是時間方面的緊迫性,是指需要立即取證,延誤將導致證據極有可能滅失的情況。
      8. 本案,上訴人涉嫌吸食的毒品為“甲基苯丙胺”。毒品尿檢陽性之時限(即:用藥後尿檢為陽性時間段),因毒品的不同以及人身體的個體差異而不同。“甲基苯丙胺”的尿檢陽性時限為1小時至3天,考慮到涉嫌人士可能已於早前時間吸食毒品、申請司法命令之程序所需之必要時間、以及尿液採樣的程序所需之時間,可見,3天(72小時)的時間並非足夠,列為緊急實屬恰當。因此,警察當局的命令並不屬於違法命令。
      9. 從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27-A條第3款法律條文規定便可理解,司法當局所審查的是措施的整體,以便確認整個措施是否有效,尿檢結果是否可用作證據,而非單獨針對警察當局要求涉嫌人接受尿檢的命令,否則,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27-A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便沒有存在的價值。因此,警察機關沒有在72小時內提請司法當局審查警察機關要求上訴人驗尿的命令,不影響警察機關相關命令的合法性。
      10. 在被上訴判決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下,本院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11.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12. 嫌犯是否具備給予緩刑所需的有利因素,需綜合考察當事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0/2021 672/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舉證責任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3. 刑事程序的舉證責任是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嫌犯的犯罪事實應由檢察院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説服法院,使法院達到確信之程度,從而認定嫌犯有罪,否則應宣告無罪,這是實質的舉證責任。而嫌犯方面,其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但是,這並不妨礙嫌犯主張存在對其有利的事實,並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院之舉證對嫌犯形成不利心證已足夠,並不需要説服是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舉證責任並不直接約束法院,也不妨礙法院綜合分析卷宗內所得的證據,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證據法則和證據原則,就嫌犯被控告的事實作出獲證明或不獲證明的認定。
      4.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忽視了檢察院應盡的舉證責任,是指責原審法院只是采納了被害人的聲明,而沒有其他證據與被害人的聲明相印證,實為對法院客觀的自由心證的質疑。
      5.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