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刑罰競合
摘要
《刑法典》第72條第1款規定,如在判刑確定後,但在有關之刑罰服完前,或在刑罰之時效完成或刑罰消滅前,證明行為人在判刑前曾實施另一犯罪或數罪,則適用上條之規則。
上述條文的適用有兩個條件,第一,是時間條件,即是現在才知悉的行為人的犯罪是發生在另一犯罪判刑前。
另一個條件是刑罰消滅前,即是在之前被判刑的刑罰還未服完,或未消滅,才可以進行刑罰的競合。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為本澳居民,其觸犯「詐騙罪」及「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所涉及為本澳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上訴人在兩年內多次作案,不法程度及故意程度較高,並非偶然的犯罪者。從卷宗資料及上訴人現況暫未有足以減低一般預防要求的情節,而且各名被害人的總損失超逾二百萬元,涉案金額相當高,受損害的法益至今仍未獲完全彌補,以及被判刑人在獄中的表現仍有待觀察。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