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21 1024/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吸食精神科藥物之器具)

      摘要

      在判斷是否符合8月10日第17/2009號法律(經4/2014號法律及10/2016號法律修改)第15條之罪狀時,應結合具體事實及情節考慮,而不應在抽象層面上單獨判斷有關器具能否作為吸食精神科藥物之器具(例如:打火機、錫紙、水樽,單純這些物品不應視為作吸食精神科藥品之用),除非該器具在生產或設計上(本質上)只作這方面的用途,而且具有一定的耐用性,否則在證據不充份之情況下不應單獨入罪。相反,如有其他充份證據支持,應視為符合作為吸食精神科藥物之器具(第15條所指表列之毒品),繼而觸犯有關罪狀。
      按照較合理的司法見解,有關的器具應屬專門及具有耐用性的特徵,而本案裏嫌犯所持有的分別為水樽、飲管及錫紙,顯然不符上述兩個要件。為此,不應單純以這些非專門的物品為基礎視嫌犯觸犯上引法律第15條之罪狀。在證據不充份之情況下應判兩名嫌犯無罪,開釋其被指控之罪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21 5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缺席受審、通知方式

      摘要

      - 立法者為缺席受審的嫌犯制定了專門的通知方式,故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第1款所規定的一般通知規則。
      - 當嫌犯缺席受審時,在無法確保其之前所留下的居所地址資料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倘貿然使用郵寄方式作判決/裁判通知,繼而推定嫌犯於信件寄出日後第3天收到相關通知,那相關的提起上訴期間隨之亦開始計算,這是對嫌犯明顯不公平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21 57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21 655/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21 507/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