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一罪不二罰」原則、量刑過重
- 倘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濫用其職務上固有之權力,違反公正及無私等義務,促成他人取得相關採購判給和格力犬絶育之業務,以及在財產申報中故意就其財產狀況作虛假聲明,意圖隱瞞其真實的財產狀況,足以認定觸犯了所指控的「濫用職權罪」,並不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上訴人是基於不同的事實而被判處以連續犯的方式觸犯兩項「濫用職權罪」,不存在違反了「一罪不二罰」(ne bis in idem)原則。
- 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首次犯罪並非必然的刑罰減輕情節,僅是在具體量刑時的綜合考慮因素之一。
假釋
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專程從馬來西亞前來澳門,多次利用他人提供的偽造信用卡在本澳不同商戶交易消費,導致商戶、本地銀行及發卡機構蒙受損失,在經過前一次作案後,上訴人於數天後再次攜帶多張偽造的信用卡從馬來西亞前來澳門,意圖再次作案。上訴人的行為危害到被害人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其不法性及故意程度甚高,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