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結合第11條、或第8條規定的(加重)『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 量刑過重
一、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為供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作處罰的前提,需綜合考察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毒品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微,其中,毒品的數量則是重要考慮的因素。
三、本案,在上訴人身上發現含有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一B所管制之“可卡因”成份,經定量分析,所含的“可卡因”的淨重為2.08克,依照對上訴人有利的“鹽酸可卡因”計算,超過了10日的參考用量,兩倍於5日參考用量,完全不能符合不法性相當輕微的情況,儘管上訴人持有該等毒品用作個人吸食。
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以直接正犯身分及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及第2款、結合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是正確的,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法律適用
- 誣告罪
1.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客觀要素:以任何方式向當局檢舉或表示懷疑,又或以任何方式公開揭露或表示懷疑該人實施犯罪者;有關檢舉或懷疑之事實為虛假。
主觀要素:為故意,其一,行為人作出行為的意圖是促使某一程序針對某人被提起;其二,行為人作出行為時,明知其所歸責之事屬虛假。
2.構成誣告罪的客觀要素方面,要求行爲人歸責他人的事實,應是具體的客觀事實,而不是帶有法律適用的結論判斷。
3. 上訴人所檢舉的客觀事實為真實,但是,其明知該等事實僅為民事糾紛,卻以檢舉他人刑事犯罪,明顯,上訴人利用其法律專業知識,濫用訴訟權利,浪費社會司法資源,毫無疑問是惡意檢舉。在上訴人檢舉卷宗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96條c項規定,應對上訴人課以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