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主題
- 逃避責任罪
摘要
嫌犯的聲明,既是自我辯護,也是證據。上訴人作為嫌犯有權行使沉默權,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沉默權屬於法律賦予其行使辯護權的方式之一,且不會因沉默而受不利之後果。但是,嫌犯於審判聽證中行使沉默權,並不妨礙法官針對案中的其他證據加以綜合的分析判斷,並最終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同時,嫌犯不會因行使沉默權而受到“不利之後果”,亦不意味著法院不得作出對嫌犯不利的最終裁判。
“嫌犯在庭審時保持沉默,沒有坦白認罪”這類表述,只有單純因嫌犯沉默而判處嚴重不適當、不適度的刑罰時,方構成對行使沉默權之錯誤理解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