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根據本案情節,上訴人多次利用自製工具開啟他人住宅單位的鐵門及木門,非法進入住宅單位內盜取被害人的財物,上訴人在數月內至少八次實施相同犯罪,而且有計劃地來澳犯案及尋找作案機會,反映上訴人的犯罪不法程度及故意程度極高,且守法意識非常薄弱。上訴人所觸犯的加重盜竊罪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推定事實、默示同意
- 在某一事實獲明確證實的前提下,我們不能透過司法推定來認定另一與已證事實有矛盾的事實,否則將出現已證事實間互相矛盾不相容的情況。
- 倘被告透過書面要求原告以店舖的實際可使用面積計算租金,並在其後差不多5年的時間裡一直按相關的數額支付租金,而原告沒有提出任何反對,在此情況下,原告不僅是對被告的減租請求保持沉默,相反,其是以行動(一直沒有任何保留地收取已扣減的租金)作出了顯露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參見終審法院 2001 年 3 月 16 日第 16/2000 號刑事上訴案合議庭裁判)
2.“後遺症”作為醫學用語,是指在病情基本好轉後留下來的某種組織、器官的全損或者功能上的障礙。被上訴判決中所指的“後遺症”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指的不適的感覺,而是永久的損害或障礙,即:殘疾。上訴人不能將因突發事件所受之傷在治療期間的症狀及對生活的影響當作後遺症。這是將日常生活中的“後遺症”的概念替代了醫學上的概念。
3. 非財產損害因涉及到不屬受害人之財產範圍的利益而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是可以通過向侵害人強加一項金錢債務的方式而予以補償,這個金錢債務更多的是一種慰藉,而非賠償。
4. 法律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而損害的彌補要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一案件中被害人的遭受之具體損害的後果,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受害人和獲償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