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符合假釋的形式條件之後,並非自動獲得假釋,須同時具備假釋的實質條件之要求,方可獲給予假釋。
假釋的實質條件是:在綜合分析服刑人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服刑人的判斷。
主題
調查原則、司法上訴的目的、適度原則
摘要
- 調查原則有其合理性的界限,僅適用於調查對相關決定屬重要的事實。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之規定,在司法上訴中僅審理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 在此前提下,司法上訴人在相關行政程序中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存在,便不得留待司法上訴中才去證明。
- 在司法上訴人觸犯了6項違紀行為,而當中包括利用工作之便,透過工作用的電腦系統窺探市民隱私,這種行為不但違法,更嚴重損害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令市民對特區政府公職人員是否尊重和保障彼等的個人私隱有懷疑的情況下,被訴實體認定司法上訴人違紀行為的嚴重性達致不能維持與公職的聯繫並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主題
終止勞動關係
摘要
- 根據第7/2008號法律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無論是否有合理理由,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管是否有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立法者賦予僱傭雙方的一項自始便擁有(ad initio)的形成權力。
- 在現行第7/2008號法律的制度下,僱主没有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該行為非有效或不生效力,僅產生該法律所規定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