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通常居住地
依職權調查原則
不確定概念
摘要
1. 如根據具體事實未能結論上訴人的實際生活在澳門,且以澳門為其穩定的家庭生活與職業的中心,則不能視澳門對上訴人而言,不能被視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指的通常居住地。
2. 司法上訴人作為利害關係人,有責任陳述其認為對其有利的具體事實並請求行政當局採取特定調查措施,尤其是提交證人的名單,這是《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第1款及2款規定的舉證責任。即使行政機構遺漏了對司法上訴人有利的某些事實的調查,由於這歸責於司法上訴人的過失和沒有及時提出調查某項事實的申請,此等以來並不導致行政機關的決定違反調查原則。
3. 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居留許可的要件適用於第3/2005號行政法規細則規定的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許可制度。
4. 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要求的通常居住屬不確定概念 (conceito indeterminado)。
5. 不確定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文字表述並非純典型事實描述且其意思亦非對使用的語言有一定掌握的人而言是清楚易明的,而是要求法律適用者在面對一具體個案時,先要評價其面前的事實狀況再必須作出結論性的判斷,以斷定其面對的事實狀況是否符合法律上所指的概念。
主題
推定死亡
摘要
- 倘一名年逾百歲,超逾60年沒有更新或續期身份證明文件的人士,且卷宗內沒有資料顯示有人知悉其音訊,可合理推定其已死亡。
- 根據《民法典》第100條第4款之規定,以失蹤人最後音訊日終了時為推定死亡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