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無履行協議及違約金
I – 無論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之合同屬何種性質(買賣兼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合同),如果被告因為無履行協議中雙方所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間而被起訴,在答辯時亦無否定有關協議的存在及原告已執行有關協議內容,亦無對原告所主張之具體事實提出爭執,原審法庭將這些主要事實視為既證事實並無不妥。加上卷宗內有原告與被告之通訊記錄(電子郵件),被告在回覆時多次承諾於一定期間按合同付款,但最終並無履行承諾,這足以證實被告違約。
II – 在上訴時,如被告被推翻原審法庭對具體事實之認定,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之制度,否則上訴庭應駁回對事實審所提出之上訴。
III – 根據兩份合同內第6條第4款之規定,每逾期一天付款,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金0.3%作為違約金,被告對此提出反對,認為該項違約金不合理,請求根據《民法典》第801條作出縮減。如以每日0.3%的違約金計算,一年,相當於年利率109.5%,遠超《民法典》第1073條第2款中為消費借貸訂立的違約金限制,根據同法典第799條第2款的規定,應視雙方訂定的違約金條款屬補償性違約金,參照第1073條中為消費借貸訂定補償性違約金的限制,法律訂明不得約定超逾法定利息5倍的違約金條款,法庭現決定將違約金減縮為以被告實際拖欠的工程款為基礎,並以法定利率三倍計算的遲延利息。由於被告在上訴內並無對此問題提出上訴,上訴庭不對此作出審理(見《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
正當性提起訴訟
- 倘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大廈管理機關已將收取管理費的權利透過相關的管理合約移轉予其本人,那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的規定,其具正當性向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提起訴訟追討管理費。
- 犯罪故意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本案中,兩名嫌犯均指出,有關鈔票是兩名嫌犯共同帶回澳門的。
另一方面,第二嫌犯的手提電話內存有一段拍攝印有“練功券”字樣港幣鈔票的錄影片段,而且,錄影中有拍攝到的鈔票編號均為相同,編號都是DU580682錄影片段。
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常人都會知悉、至少會懷疑相關“鈔票”為偽鈔。
綜合以上所述,本案兩名嫌犯(包括上訴人)是知道相關“鈔票”為假鈔。
2. 兩名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均有多次犯罪紀錄,兩名上訴人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彼等再次犯罪的結論。兩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們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將卷宗移送以便重新審判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本案,原審法院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認定,沒有出現任何遺漏、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被上訴判決並不沾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