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備註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根據有關已證事實,上訴人在兩案多項判罪中所涉及的犯罪為「加重盜竊罪」及「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罪」,與他人合謀在本澳巴士及賭場巴士上進行盜竊他人財物,再使用盜竊所得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其行為屬本澳最常出現的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且外來人士來澳作案的個案與日俱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公眾安寧,對市民的財產安全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自由心證、嗣後提交文件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倘沒有實質證據證明相關文件不能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交,在上訴程序中不能接納有關文件作為證據並予以考慮。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倘司法上訴人未能提交充份證據證明其傷患的嚴重性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被訴實體以逾期為由駁回有關申請的決定是正確的。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對上訴人所提出的質疑,原審法院已在判決中對相關的問題作出分析及詳細的闡述。
3. 上訴人是因與被害人之間的爭執而引致激動情緒而作出對被害人襲擊的行為,雖然紛爭的起因是銀行存摺,但隨後兩人發生爭吵及打鬥,從中未能推斷上訴人的襲擊行為是因“微不足道的事情”而引發的。
上訴人對受傷倒地、結婚逾四十年的妻子的上述二次襲擊行為已顯示其惡劣程度,這是無法被一般人所理解和接受的,屬於特別可譴責性及惡性。
上訴人的罪過程度及行為之惡性都明顯比《刑法典》第128條的普通殺人罪所要求的來得高和來得嚴重,其行為所展示的罪過程度已超越了一般之要求並已屬於《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之情況。
-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犯罪中止
- 定罪與量刑
一、以謀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且索取或接受債務人之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還款保證的,即構成「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既遂。至於債務人是否部分或全部償還借款、甚麼時間或甚麼地點償還借款,均不屬於「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構成要件。
二、換言之,一旦行為人在借款給他人賭博的行為中成功索取了賭客的證件作為還款的保證,而不論事後有沒有以該證件去脅迫賭客還款,亦不論行為人事後有沒有歸還證件予賭客,該罪即為既遂,因為符合罪狀的結果已經出現,即:賭客對自己的證件已失去了其處分權。
三、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四、第二嫌犯將被害人的證件交還,但並非出於己意放棄用該證件追討欠款,而是其有了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因此,第二嫌犯的行為不屬於因己意防止進一步的結果發生。
五、本案,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向被害人借出賭資、接受被害人交出的其本人之中國護照作為還款的“抵押”,由此,「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即已達至既遂;其後,第二嫌犯於禁錮過程中將被害人的護照返還予被害人的行為,既不構成“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亦不屬於“犯罪雖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