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69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因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而被判刑。上訴人的行爲嚴重破壞了本特區的公共停車場批給制度,極大衝擊了社會大眾對社會公平競爭之信任,損害了公眾利益及影響政府威信,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較高。
      雖然上訴人的人格有正面發展,但是,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本澳法律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並嚴重侵犯了澳門市民的整體利益。上訴人迄今爲止的表現,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對公眾造成又一次傷害,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目前仍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327/202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67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本案中,上訴人所作出的言語恐嚇,使被害人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脅,從而產生恐懼及不安。上訴人的毁損被害人的財物,侵犯相關被害人對動產的使用權。可顯示上訴人犯罪罪過程度不輕,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
      然而,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上訴人承認指控,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恐嚇罪』,判處一年徒刑;四項『毀損罪』,每項判處七個月徒刑,量刑略為過重。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有多宗判罪,從中亦可以推斷出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上訴人於本案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需實際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14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 量刑

      摘要

      1. 第17/2009號法律第15條規定和處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是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
      2. 判定涉案之“器具”是否構成「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所設定的客體,仍需根據個案予以具體分析。
      3. 本案,上訴人持有的器具,係由膠樽、瓶蓋、吸管、錫紙組裝而成,該改造組裝改變了日用品原有的功能用途,成爲有效、可反復使用及專門用來吸食毒品的工具,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且在上述器具包括膠瓶、瓶蓋、吸管及錫紙上均驗出第 17/2009 號法律第四條內表二B 所管制的“甲基苯丙胺”成份。故此,應對上訴人依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 17/2009 號法律第15條的規定作出獨立處罰。
      3.在被上訴判決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下,本院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14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