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因觸犯「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而被判刑。上訴人的行爲嚴重破壞了本特區的公共停車場批給制度,極大衝擊了社會大眾對社會公平競爭之信任,損害了公眾利益及影響政府威信,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較高。
雖然上訴人的人格有正面發展,但是,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本澳法律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並嚴重侵犯了澳門市民的整體利益。上訴人迄今爲止的表現,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對公眾造成又一次傷害,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目前仍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