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121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6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特別減輕刑法

      摘要

      1.上訴人於調查期間,主動向司警人員交待了剩餘毒品的藏匿地點,並引領司警人員前往藏匿地點,將含淨重5.70克“可卡因”成分的毒品搜獲。考慮到有關毒品藏匿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藏匿方式隱蔽,上訴人主動交代及引領警方搜查有關毒品,以及有關毒品的份量較大,可見,上訴人的上述行為有效阻卻了涉案5.70克“可卡因”毒品被其他涉案人取得而繼續流向市面,從而減少了有關毒品對他人的身體構成損害的可能,亦反映出上訴人對自身犯罪行為的悔意,減少了其所作出之事實的不法性,因此,上訴人的行為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之“排除或相當程度減輕該活動所引起的危險”,法院可以(而非“必須”)據此考慮對上訴人作出特別減輕刑罰。
      2. 在審判聽證過程中,被控告之嫌犯聲稱認罪,但並不必然是真誠坦白認罪,而在庭審時保持沉默亦不能簡單等同於不坦白認罪,還應結合其具體行為表現。
      3. 本案,上訴人於審判聽證中行使緘默權,這是其訴訟權利的一種具體體現,不會因此而遭受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上訴人主動向司警人員交待有毒品藏匿於公共場所的具體地點,並協助司警人員搜獲有關毒品,有效阻卻較大份量的毒品流入社會,相當程度減輕其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危險,上訴人該等有利的行為不應因其之後在審判聽證中行使緘默權而歸於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37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92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64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