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舉證責任
- 量刑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上訴人不能以其個人對證據之評價強加於審判法院,更不能要求審判法院必須作出與其個人價值判斷相一致的心證。
3. 刑事程序的舉證責任是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嫌犯的犯罪事實應由檢察院提出證據,並指出證明方法説服法院,使法院達到確信之程度,從而認定嫌犯有罪,否則應宣告無罪,這是實質的舉證責任。而嫌犯方面,其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但是,這並不妨礙嫌犯主張存在對其有利的事實,並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院之舉證對嫌犯形成不利心證已足夠,並不需要説服是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舉證責任並不直接約束法院,也不妨礙法院綜合分析卷宗內所得的證據,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證據法則和證據原則,就嫌犯被控告的事實作出獲證明或不獲證明的認定。
4.上訴人主張原審法院忽視了檢察院應盡的舉證責任,是指責原審法院只是采納了被害人的聲明,而沒有其他證據與被害人的聲明相印證,實為對法院客觀的自由心證的質疑。
5.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精神損害補償
- 精神損害補償金額須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之規定訂定,由法官依衡平原則定出。
- 用於賭博之借款
I - 上訴人在審判階段提交的答辯狀沒有就被害人的借款原因、還款條件及方式作出任何陳述或提出爭執,在審判聽證階段,上訴人在庭上保持沉默,亦沒有質疑被害人所陳述關於借款過程及還款方式的證言,更沒有提出任何請求需要就上訴人是否知悉被害人借款是用於賭博、上訴人收取被害人多少利息等問題進行調查。上訴人只是在上訴狀中才就上述問題提出質疑,事實上,原審法院已經就訴訟標的範圍,包括上訴人的上述的質疑進行了審查,沒有任何遺漏。原審法院判決書的事實之分析判斷中,已有詳述上訴人所質疑之事實的心證是如何形成,因此,並未發現上訴人所言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事實瑕疵。
II - 被害人在庭上作證時,聲稱其從朋友處得悉嫌犯是專門向莊荷借貸賭博的人,故在第一次借貸時沒有向嫌犯明示借款用途。而從被上訴裁判已證事實第1點,可知嫌犯向被害人借貸的條件和方式(包括簽借據、利息比率、先扣起借款中港幣2,000元作為前期利息等等),明顯是典型的為賭博的高利貸方式。事實上,在被上訴判決的事實之分析判斷最後部份,原審合議庭亦指出在證據上佐證了上訴人向被害人借出貸款,是知悉對方用於賭博之中。由此可知,被上訴判決中事實之分析判斷與法律適用之間不存在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