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1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協助罪」往往是多人參與、分多個階段實施、犯罪整個過程歷時較長的一種犯罪行為,透過各參與人的分工合力而完成。所有參與其中提供協助的行爲人抱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均屬於共同正犯。協助者負責在澳門接應、把風、掩護,協助非法入境者登岸並到達或身處安全、穩定的地方或狀況,其行為構成“以任何其他方式”的「協助」。
      三、偷渡集團按照人頭收費而安排非法入境者偷渡進入澳門,上訴人按照偷渡集團的指示在約定地點予以接應。上訴人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登陸澳門,即構成一次對相關法益的侵害,並不以上訴人與每一名非法入境者發生具體、實際的聯繫為必要條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71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67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因此,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販毒的次數及毒品的份量,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販毒罪判處八年實際徒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亦體現了其認罪的表現,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亦無減刑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5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告訴權逾期行使

      摘要

      1. 自告訴權人知悉事實及知悉作出事實之正犯之日起計,或自被害人死亡時起計,或自被害人成為無能力之人之日起計,經過六個月期間,告訴權消滅。
      2. 如被害人為法人,有關期間自有關權限提出告訴之機關知悉有關犯罪事實及其犯罪人時起計算。
      3. 衛生局法律顧問於2017年11月15日分析了本案事實,並向該局局長作出了應對有關事實向檢察院作出檢舉的意見,局長亦於2018年1月4日同意上述意見。可見,最晚於2018年1月4日衛生局局長已經知悉上訴人本案可構成詐騙罪的事實。
      4. 2018年12月7日衛生局法律人員對上述意見書作出更正,更正不涉及本案之事實,故不妨礙衛生局於2018年1月4日就其已知悉之上訴人涉嫌作出之犯罪作出檢舉。
      5.本案之情況滿足《刑法典》第107條第1款確立之因逾期而告訴權消滅的情況,這導致檢察院欠缺啟動及推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因此,宣告針對上訴人的刑事訴訟程序消滅並且予以歸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9/2021 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加重盜竊罪 侵入住宅 同意權

      摘要

      本案中,被害人的兒子聲明其並不在涉案的住宅單位居住。由此可見,不論嫌犯,抑或被害人的兒子,均清楚知悉涉案房間由被害人居住,是被害人單獨使用,屬於被害人的私人房間。相關私人生活空間是被害人可以不受騷擾地自由自主生活的私人空間。從而可見,被害人的兒子在涉案單位並沒有私人空間供其使用,而涉案房間的使用權由被害人單獨行使。

      因此,只有權利人,即被害人可以放棄有關的保障。即是說,進入其房間的同意權只有被害人可以表達而其他人,包括其兒子並無權放棄相關保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