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20 407/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財產的屬性、待分割財產目錄

      摘要

      - 在沒有充分資料判定財產的屬性的情況下,應將之從待分割財產目錄中刪除,留待當事人循一般訴訟途徑予以解決,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0 62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0 752/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0 651/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與他人共同合謀、合力,為取得賭資,假裝與被害人兌換貨幣騙取被害人的現金籌碼,因此被判處觸犯「巨額詐騙罪」。
      綜合上訴人所作之犯罪事實、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服刑期間表現出的人格發展,上訴人迄今爲止的表現,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0 662/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持有禁用武器罪對本澳的法制衝擊及社會安寧帶來相當負面影響,但有關罪行的負面因素已經在判刑時被考慮。因此,不能因此而認定上訴人不具備假釋的條件。

      另一方面,由於罪犯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所表現的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而使人們產生“嚴重罪行不能假釋”的錯誤印象。並且,這也不符合刑法所追求的刑罰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