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錯誤適用法律
- 量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收留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故意犯罪;穩定或臨時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加重刑罰情節: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
3.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沒有將以收取利益之目的作為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倘若如是規定,那麼,如收取到利益,則因達到目的而構成既遂,如未收取到利益,則因未能達到目的而構成未遂。
4.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收取到利益者方構成加重情節。因此,若未能證明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收取到實施「收留罪」的酬勞或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普通「收留罪」論處。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用暴力手段強行奪去他人財物並將之據為己有。其犯罪的故意程度甚高,不法行為亦是嚴重,對社會秩序及安寧以及被害人的身心完整性和財產權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但是,綜合考慮上訴人各方面因素,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尚不能消除其犯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