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5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了控訴書及答辯書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原審法院在判案理由中對5月7日會議過程作出了概括分析,並未超出相關事實的認定。而在解僱賠償爭議中,作為僱主的上訴人,從未提及涉案員工曾犯有違規行為又或曾受到紀律處分,從中原審法院在判案理由中引述未出現相關情況,有關解釋亦未超出案件標的範圍。最後,上訴人在答辯書內的主張,原審法院已作全部調查,且認定了部分事實,而其餘與已證事實不符的則認定為未證事實。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本案,原審法庭已仔細分析了卷宗所有文件,以及各證人的證言,除了聽取勞工督察聲明外,亦聽取了被解僱工人的聲明及辯方四名證人的證言而形成心證,並作出詳細的描述及說明,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矛盾。

      3.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違例,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4. 由於在庭審中未能證實工人的說話令A感到威嚇,且只能證明工人當日(2019年5月7日)在會議室中的表現是不滿,發洩多於恐嚇,因為知道在合同屆滿時未能取得公積金便要離澳,且未知何時才能取回有關款項,此外,未有任何資料顯示工人曾因違反公司紀律而接受警告。
      因此,上述情節並未達到令勞動關係無法維持的嚴重程度。原審的裁決是正確解釋及適用法律,並無不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106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120/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禁用武器罪」和「加重搶劫罪」之競合/吸收關係
      - 量刑

      摘要

      1.「禁用武器罪」和「搶劫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
      2. 無論如何,在定罪時,必須具體且整體分析行為人所做事實,考察行為人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獨立性,從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一項犯罪,還是多項相對獨立的犯罪。
      3. 本案,上訴人持禁用武器至公共場所,目的是用來搶劫被害人,符合了「禁用武器罪」的罪狀。那麼,隨後在搶劫被害人時,上訴人用涉案菜刀直接揮向被害人,並無使用其他暴力,可見,沒有上訴人使用相關菜刀,便無暴力、以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危險相威脅、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這樣就缺少了構成搶劫罪的基本事實,也無從認定其觸犯了搶劫罪;涉案金額為相當巨額,也就沒有了作為加重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的基礎。
      4. 再者,持有和使用是不能斷然分割的,上訴人沒有將涉案菜刀帶出來,也就無從使用之。
      5. 可見,上訴人持有菜刀,客觀上,既構成「禁用武器罪」罪的罪狀,同時,也構成「搶劫罪」的不可或缺的罪狀,在這種情況下,判處上訴人兩項獨立的犯罪,導致一事兩審的結局。
      6. 基於此,上訴人觸犯的「禁用武器罪」和「加重搶劫罪(未遂)」屬於吸收關係,以刑罰較重的「加重搶劫罪(未遂)」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59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量刑

      摘要

      一、適用特別減輕刑罰的制度不僅體現為明顯減輕的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還包括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即預防犯罪的需要,必須考慮到社會大眾對犯罪的處罰、重建對法律效力及其適用者的信心之需求。
      二、雖然上訴人被拘捕時未滿18歲,但法院並非必須因此而對其予以特別減輕刑罰;另一方面,就個案而言,需要綜合分析案件的整體事實,並考慮立法者設置特別減輕或免除刑罰制度的本意,方可判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相關制度。
      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四、販毒罪是一種持續進行的犯罪,在時間和空間上持續開展,並常常有多人以多種形式參與犯罪。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必不可少的前提是認定行為人與涉案毒品之間存在相當的關聯性,即:涉案毒品係行為人所持有,或者其他涉案人所持之毒品與行為人之間存在緊密關聯。
      五、基於本案的控訴事實和認定事實,已經顯露出上訴人B與最後搜獲的毒品是否有關聯?與多少毒品有關聯?具體存在怎樣的關聯?如果只是基於存在一個共同的上線“XXXX”,而沒有清楚知悉每一名涉案者在一個犯罪網絡中的相互關係,便將所有的身份已經認定和沒有認定之人作為共同正犯,特別是將身份完全不知的之涉案人的行為一併歸責其他身份已確定之人,本案被上訴之判決便因此存有「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1 80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緩刑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根據卷宗資料,得以證明上訴人針對赤身裸體的第一被害人實施身體暴力,將第一被害人的兩部手機不當據為己有。我們看到第一被害人身上的傷為全身多處輕微擦傷,印證第一被害人的上訴人箍頸、令其摔倒、掌摑其的陳述。
      三、而具體到另一個使用美工刀刀鋒抵著第一被害人頸部喉嚨位置和右腹部的情節,我們看到,上訴人行使沉默權,第一被害人的傷勢沒有符合被美工刀刀鋒或者刀柄所傷,卷宗未發現相關的美工刀。這樣,除了上訴人的聲明之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予以輔助。因此,本案被上訴判決沾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