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事實問題
自由心證原則
直接原則
惡意訴訟
1. 如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不服,可通過上訴的爭議機制,向上級法院提出重新審查卷宗內存有的證據及有作成記錄的庭上調查證據,從而請求上訴法院在認為原審法院評價證據時有犯錯者,可根據上訴法院自行評價證據的結論變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問題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及第六百二十九條。
2. 澳門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設定上訴機制的目的是讓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一審法院犯有程序上或實體上、事實或法律審判方面的錯誤為依據,請求上級法院介入以糾正一審法院因有錯誤而致不公的判決,藉此還當事人的一個公正的判決。
3. 一審法院根據直接原則,通過審查附卷文件和庭上調查方式作出證據調查,在庭審直接和親身聽取各證人在其面前作證。因此,一審法院被視為最具條件評價和決定是否採信這些在庭上作出的證言,因此,若非一審法院在審查和調查證據時犯有明顯錯誤,否則上訴法院不得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判決。
4. 凡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三條規定的辯論原則者屬無效行為。
5. 法院不能單純基於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經審判後不獲證實而結論其提出無依據的事實主張或不應不知其所主張者無依據,和從而視之為惡意訴訟人。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說明理由、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原審法院針對相同的犯罪情節(均在巴士上用剃鬚刀片盜竊他人財物),以不同的法律依據作出判罪而沒有說明其理由,這一缺失並不導致《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裁判欠缺理由說明而無效的情況,理由在於原審法院針對為何構成犯罪作出了理由說明,只是沒有說明為何相同的犯罪情節卻構成不同的加重盜竊罪。
-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裁判欠缺理由說明而無效是指沒有說明構成犯罪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非本案的情況。
- 同時符合不同的加重情節而導致不同的抽象刑幅時,以刑幅較重的作為處罰基礎。
- 倘上訴人兩次的盜竊行為均構成《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但基於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第1款),不能變更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作出的有利裁判(僅判處上訴人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盜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