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說明理由、自由裁量權、法律適用錯誤、適度原則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說明理由有合理界限,不要求鉅細無遺。即使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並不豐富,但如仍能讓所針對的人了解其請求不獲批准的原因,那麼該行為不存有欠缺理由說明或理由說明不足的瑕疵。
- 司法上訴人身為海關高級職程人員,事發時擔任海關知識產權廳廳長,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在面對不法行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阻止,還提供協助。在此情況下,對其之紀律違反的法律定性不存在法律適用錯誤,而對其科處30日停職處分亦沒有明顯違反適度原則。
自由心證、事實推定、債權人爭議權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根據《民法典》第342和344條之規定,在採納人證之情況和條件下,審判者可作出事實推定,從已知的事實中推論出未知之事實。
- 根據《民法典》第605和607條的規定,債權人爭議權的構成要件是:
債權先於交易行為;
債務人沒有證明擁有等值或更高價值之財產;及
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惡意)。
借據、舉證責任
- 根據《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僅以單方意思表示許諾作出一項給付或承認一項債務,但未指明原因者,債權人無須證明基礎關係;在出現完全反證前該基礎關係推定存在”。
- 在持有被執行人簽署相關借據的前提下,應由被執行人去提出及舉證相關借據內容不符合事實。申言之,應由被執行人舉證相關債務的不存在,而非由執行人在已持有執行名義的前提下,仍需舉證相關債務的存在。
- 在上述前提下,倘沒有證實被執行人僅是遵照老板的指示去借款,並將款項交給了其朋友,只能認定借款人為被執行人本人,故其有還款的義務。
- 假釋條件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三次在公共巴士上做出盜竊犯罪行為。上訴人的行為對澳門國際旅遊城市之形象、對本澳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損害了市民及旅客出行的安全感。
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特別是,仍缺乏得以彰顯其真心悔改之重大表現,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故此,上訴人亦不符合假釋必需的一般預防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