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
簽發空頭支票罪
支票提示付款期
《商法典》第1240條第1款和第3款
對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犯罪故意的判斷
《刑法典》第12條
摘要
一、 《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規定:「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 此一條文所指的支票提示付款期正是《商法典》第1240條第1款所指的八天提示付款期,並根據該第1240條第3款的規定,由支票上所載的出票日開始計算。
三、 對簽發空頭支票罪的犯罪故意的判斷,也須視乎:簽發支票者在簽發支票時,是否已知道或已預見其支票戶口並沒有足夠款項結餘以支付該支票?其即使已知道或已預見支票戶口並沒有足夠款項用以支付該支票,是否仍想簽發已知道或已預見不會被支付的支票?
四、 如對上述兩個問題的答案同時為「是」的話,法庭才可裁定簽發支票者是出於故意簽發空頭支票。
五、 簽發空頭支票罪一定要是在故意之下觸犯的,才可被刑事法律懲處(見《刑法典》第12條的原則)。
六、 對嫌犯是否故意作出犯罪行為,法庭應從具體既證案情去推敲之,因此,即使原審庭在既證事實中(一如檢察院在指控事實中所指出般)指出嫌犯是「故意作出上述行為」,但此一句斷言倘並沒有其他具體事實作為基礎,便會淪為單純抽象性的結論。
